租賃關系中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能夠提交證據證明,侵權產品系其租賃而來且租賃期限尚未屆滿,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產品系侵權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關鍵詞】民事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 租賃 合法來源抗辯
【基本案情】濰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訴稱: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號為202023028655.X、名稱為“直冷式螺旋預冷機降溫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于2021年7月16日獲得授權,并已將其實際用于產品的制造、銷售。目前該項專利權仍在保護期內,合法有效。山東某澤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澤公司)、山東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益公司)制造、使用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的預冷機;經過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完全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某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2.某澤公司、某益公司銷毀制造侵權產品所使用的專用設備、模具以及專用工具;3.某澤公司賠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80萬元,某益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4.某澤公司和某益公司承擔某科技公司律師代理費及本案保全費、訴訟費。
某澤公司辯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某澤公司存在侵權行為。根據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照片,明顯看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構成侵權。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被訴侵權產品已經制造、使用,某澤公司享有先用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訴侵權產品是某澤公司雇傭案外人制作,某澤公司只提供材料,并已支付定做設備發生的費用。預冷機構造簡單,廣泛應用于屠宰行業,即使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存在相同之處,也屬于公知常識,某澤公司沒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某科技公司訴請的損失賠償金額缺少依據。
某益公司辯稱:自2022年2月開始某益公司租賃某澤公司的廠房和設備,某益公司使用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科技公司系涉案專利權人。經某科技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對位于某益公司所租賃的廠區內的被訴侵權產品予以證據保全,某益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場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一審庭審中,某澤公司認可本案證據保全時拍攝視頻內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制造,并租賃給某益公司。某益公司認可本案證據保全時拍攝視頻內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其租賃使用。2022年2月1日,某澤公司與某益公司簽訂《資產及土地租賃合同》,某澤公司同意將現在狀況下的資產(包括土地,設備,車間、廠房、宿舍、供水、供電、通訊設備及污水處理設施等)租賃給某益公司,某益公司享有對所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改造權(改造時須與甲方溝通并征得某澤公司同意后改造),租賃時間自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共計5年。某益公司已向某澤公司支付第一年租金400萬元。
一審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一、某澤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侵害某科技公司專利號202023028655.X、名稱為“直冷式螺旋預冷機降溫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二、某澤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萬元;三、某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科技公司合理開支1萬元;四、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澤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86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本案中,某益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租賃了被訴侵權產品使用并支付了合理對價,至一審判決作出前,其租賃期限并未到期,且某益公司已支付部分租金,據此一審判決認定某益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并對某科技公司請求某益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銷毀被訴侵權產品的訴請未予支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某科技公司認為某益公司在已支付合理對價范圍之外繼續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某科技公司涉案專利權的,可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7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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