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20】“楓葉”訴“楓葉”商標侵權案二審獲賠3000萬元——商標范圍須嚴守 越界使用不可為
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商標權人主張的3000萬元索賠額……備受關注的“楓葉”與“楓葉”品牌之間的商標爭議有了結果。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對佛山市順德區泰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源公司)起訴哈爾濱市振興裝飾材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振興公司)及其代工廠江門市潤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景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振興公司在玻璃膠類商品上使用的“楓葉”商標(下稱被訴商標)超出了核定商品范圍,侵犯了泰源公司“楓葉”(下稱涉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須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泰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萬元,潤景公司在6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二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重點在于打擊侵權源頭,具有全局性、一攬子解決糾紛的性質,有助于營造健康的創新保護氛圍。
雙方爭議由來已久
泰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7日,其主營范圍為硅酮密封膠、萬能膠等商品的生產與銷售。雖然泰源公司2011年4月才申請注冊了涉案商標,但在這之前就推出了“楓葉”牌硅酮玻璃膠。
振興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建筑裝飾材料、化工產品等,其為被訴商標、“世紀楓葉紅”等多件商標的權利人。其中,“世紀楓葉紅”系列商標被核定使用在萬能膠、工業用粘合劑、硅膠等產品上,在業界獲得了多個榮譽。
2005年7月,泰源公司與振興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振興公司成為泰源公司“楓葉”牌硅酮玻璃膠的全國獨家總經銷。2009年5月,雙方的合作正式解除。然而,兩家公司此后的關系變得緊張起來。泰源公司曾在其他案件中起訴振興公司生產銷售的“楓葉”牌酸性硅膠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振興公司則針對泰源公司申請注冊的“楓葉”系列商標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并引發了系列行政訴訟。
2021年11月,泰源公司再次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振興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并將潤景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該案中,泰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3000萬元。泰源公司的主要理由為:被訴商標核定使用在硅膠類別,但二被告在玻璃膠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該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振興公司曾為泰源公司代理商,主觀存在惡意,且侵權時間長。
對此,振興公司和潤景公司辯稱,被訴商標核定在硅膠類別,被訴侵權產品標注為“酸性硅膠”或“高級酸性硅膠”,屬于核定使用的“硅膠”商品范圍,不存在越界行為;另外,被訴侵權產品如實標注被訴商標和企業名稱,被訴商標一直持續使用,比涉案商標知名度高。因此,二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
終審支持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振興公司超出被訴商標核準范圍使用與原告玻璃膠產品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潤景公司受托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與振興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振興公司賠償泰源公司經濟損失765萬元,潤景公司對其中的6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泰源公司以一審法院確定的判賠額過低等為由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高院經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據了解,雙方當事人對被訴商標是否超核定范圍使用、被訴行為是否侵權成立等問題爭議頗大。對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岳利浩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持有注冊商標,因此確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是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被訴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1類0102小類的硅膠。在國家商標注冊商品分類中,硅膠是一種化工原料,是二氧化硅水合物,一種高活性吸附材料,常被用作干燥劑,屬于無機硅。而被訴侵權產品是一種硅橡膠制品,屬于有機硅。雖然在有機硅行業存在把硅橡膠制品俗稱為硅膠的習慣做法,但任何人無權根據這種不科學、不規范的做法改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范圍。
“由于硅膠與玻璃膠既不是同一種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振興公司在玻璃膠類產品上使用被訴商標的行為顯然超出了核定商品的范圍,不具有合法依據。據此,合議庭認定被訴行為侵犯了泰源公司在第1類0115小類‘硅酮玻璃膠’商品上注冊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岳利浩表示。
大幅提高判賠金額
該案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除雙方當事人在業界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外,二審支持了原告提出的5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并將判賠金額提高至3000萬元也是重要原因。
對此,岳利浩表示,合議庭經審理后認為,該案是一起罕見的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長期大規模惡意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例。一審法院在確定侵權產品銷售數額、商標貢獻率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方面存在一定偏差,確定的765萬元賠償數額不足以彌補商標權人的損失,也不足以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因此,合議庭根據二審查明的計算依據,頂格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倍數,全額支持商標權人提出的3000萬元的經濟損失訴訟請求。
岳利浩解釋,在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合議庭考慮的因素有兩方面:首先,振興公司曾是泰源公司的獨家代理銷售商,在2005年就知道玻璃膠產品上有在先的涉案商標;振興公司曾試圖在玻璃膠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楓葉”商標,2008年9月就被行政機關駁回,其應當很清楚不得在玻璃膠商品上使用與在先涉案商標相沖突的被訴商標。其次,振興公司在長達近20年的時間里,從不生產被訴商標核定使用的干燥劑等硅膠產品,而是在玻璃膠商品上使用被訴商標。為了蒙蔽經營者和消費者,增強侵權的隱蔽性,其還把玻璃膠產品標注為“酸性硅膠”,向公眾聲稱自己的玻璃膠產品才是合法商品,侵權情節嚴重。
岳利浩表示,近10年來,廣東法院在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司法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既可以震懾惡意侵權者,最大限度地維護商標權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商標權人因損害賠償疊加導致多重得利。該案對此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考慮到振興公司侵權故意明顯和侵權情節嚴重,為了體現對惡意侵權人的威懾與懲戒,合議庭依法確定頂格5倍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同時,對于構成銷售侵權商品的經銷商不再判決賠償損失,僅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合理維權開支即可,體現了既嚴懲侵權源頭,又遏制借訴訟牟利的司法導向。(記者:姜旭 通訊員:陳虹伶)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