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yè)單位:
《重慶市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實施,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7月21日
重慶市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范化解知識產權風險,助推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提升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和防控能力,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的通知》(渝委辦發(fā)〔2020〕3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fā)〔2021〕4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yè)單位,申報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是指企事業(yè)單位為應對知識產權糾紛,通過研究國內外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分析本項目所屬技術領域知識產權風險,監(jiān)測知識產權發(fā)展態(tài)勢、競爭狀況、市場信息等,對近期本單位面臨的國際國內知識產權重點保護領域及方向進行預測,制定實施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布局和糾紛應對等合理化方案,以防范重大知識產權風險,提升創(chuàng)新發(fā)展質量。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立項的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予以資金支持,一般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支持經費,重點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支持經費。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確定給予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支持數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的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yè)單位。
(二)申報單位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較好,具有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數據資源,擁有一批高價值專利、商標品牌或其他類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承擔本項目的專業(yè)團隊,可為本項目實施提供相應的技術、經費和人員保障。
(三)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市知識產權局其他項目的資金支持。
(四)申報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的社會信用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因騙取、虛報冒領、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行為的相關處理,未被納入“信用中國(重慶)”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申報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管理:
(一)發(fā)布通知。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發(fā)布項目申報通知,聚焦重點領域公布本年度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的名額、申請條件、截止日期和具體要求。
(二)填報材料。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填報相關材料,向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區(qū)縣知識產權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申報書;
2.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 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4. 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報單位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三)區(qū)縣初審。區(qū)縣知識產權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于申請材料齊備、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四)組織評審。市知識產權局對區(qū)縣知識產權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并組織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進行現(xiàn)場考察評審,確定擬立項項目名單。評審專家與項目申報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結果公示。擬立項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名單經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在市知識產權局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審定立項。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知識產權局下達項目立項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立項計劃的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八條 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任務書中的規(guī)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完成以下項目內容:
(一)開展與本單位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分析、行業(yè)企業(yè)調研、法律政策搜集、相關案例分析等;
(二)建立與本單位相關的知識產權數據庫和管理程序;
(三)完成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報告,對本單位知識產權政策、布局及 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等提出合理化方案;
(四)推動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成果應用,有效應對知識產權糾紛;
(五)其他項目實施要求應完成的內容。
第九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項目結題申請書和相關結題材料,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評審。市知識產權局應將項目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不同項目分別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兩種方式撥付項目支持經費。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資金應當按照《重慶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單位針對該支持政策開展的績效評價、審計、檢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對于項目管理和實施相關責任主體存在不端與失信行為的,根據中央和本市知識產權信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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