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明確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形下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將6個知識產權類案例作為第28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各地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借鑒。
明確保護藝術性而非實用性
【基本案情】2009年1月,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設計了一款名稱為“唐韻衣帽間家具”的家具圖,此后委托公司對其拍照并在網上進行展示宣傳。2013年12月,左尚明舍公司申請對“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進行著作權登記。
被告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為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在南京地區的代理經銷商。左尚明舍公司發現夢陽銷售中心門店銷售品牌為“越界”的“唐韻紅木衣帽間”與“唐韻衣帽間組合柜”完全一致。左尚明舍公司認為,“唐韻衣帽間組合柜”屬于實用藝術作品,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夢陽銷售中心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對該作品的發行權。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13日,左尚明舍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申請保全證據,并提起了本案訴訟。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判決:駁回左尚明舍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判決,撤銷南京中院民事判決,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著作權產品的行為,夢陽銷售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著作權產品的行為,中融公司賠償左尚明舍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中融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駁回中融公司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最高法認為,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具備可復制性的特點,雙方當事人對此并無爭議。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唐韻衣帽間家具”上是否具有具備獨創性高度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該家具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否分離。
左尚明舍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設計圖稿、版權登記證書、產品照片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該公司已于2009年獨立完成“唐韻衣帽間家具”,且其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而中融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與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中融公司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本案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而非實用性。本案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對于現階段實用藝術作品侵權認定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規范權利人維權行為防濫訴
【基本案情】蔡新光于2009年11月申請“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于2014年1月獲準授權,保護期限為20年。
蔡新光于2018年3月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連續大量銷售“三紅蜜柚”果實,侵害其獲得的品種名稱為“三紅蜜柚”的植物新品種權。
潤平公司辯稱其所售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有合法來源,提供了甲方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廣州黃埔分公司與乙方江山市森南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判決,駁回蔡新光訴訟請求。宣判后,蔡新光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訴。最高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最高法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問題為潤平公司銷售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蔡新光“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其中,判斷“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是本案的焦點。
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是收獲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屬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如果目前在本案中將收獲材料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有違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
對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獲材料的植物體,在侵權糾紛中能否認定為是繁殖材料,應當審查銷售者銷售被訴侵權植物體的真實意圖,即其意圖是將該材料作為繁殖材料銷售還是作為收獲材料銷售;對于使用者抗辯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行為,應當審查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即是將該收獲材料直接用于消費還是將其用于繁殖授權品種。
綜上所述,蔡新光關于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為“三紅蜜柚”的繁殖材料、潤平公司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本案以蜜柚果實是否為繁殖材料作為爭議焦點,裁判要點圍繞繁殖材料在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侵權認定的各個環節,明確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形下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對于規范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濫訴以及無謂的爭議糾紛,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指導意義。
有效保護品牌創新效果良好
【基本案情】在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中,訴爭商標系“江小白”商標,于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經核準,權利人先后變更為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江小白公司。
重慶市江津區糖酒有限責任公司與新藍圖公司于2012年2月簽訂銷售合同和定制產品銷售合同。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明確約定授權新藍圖公司銷售的產品為“幾江”牌系列酒定制產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標。
2016年5月,江津酒廠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江小白公司對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標理應知曉,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故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江小白”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江津酒廠就“江小白”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江津酒廠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18年11月作出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江小白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于2019年12月作出判決:撤銷北京高院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典型意義】最高法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不僅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相同的標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標志;不得申請注冊的商品既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類似的商品。
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有效地保護了品牌創新,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報記者 蔡長春 本報見習記者 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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