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北京小罐茶業有限公司與東莞市五指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大師杯茶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近日公開,審理法院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小罐茶公司調查發現,被告大師杯公司大量銷售侵權同類產品,其使用的商標、茶葉罐、茶葉標識膜、包裝盒從整體上看與原告的包裝裝潢十分相似,非常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茶葉產品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外觀設計等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等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的小罐茶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案涉被控侵權產品系被告大師杯公司生產;被告五指網絡公司、大師杯公司使用的“小杯茶”包裝、裝潢侵犯了原告小罐茶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大師杯公司賠償原告小罐茶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五指網絡公司對上述賠償額在2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小罐茶包裝、裝潢近似的商品。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廣東大師杯茶業有限公司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消費。
上游新聞記者 張瀚祥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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