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下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訴侵害《五維記憶》改編權糾紛一案。
原告
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楊某(餃子)、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可可豆動畫影視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彩條屋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條屋科技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本案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七人合議庭。
原告訴稱
原告是戲劇作品《五維記憶》的著作權人。《五維記憶》是一臺沉浸式的情景舞臺表演戲劇作品,該作品創新地通過聲、光、電等多種高科技手段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演繹一個關于陰陽兩種不同屬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靈來到人間經歷成長的原創中國故事。
該劇基于演出調度腳本等材料,可將演出效果完全再現,滿足作品的可復制性要求,并于2017年12月20日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間,《五維記憶》在國內外舉行了公開展演。
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簡稱《哪吒》)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線首映,被告一為電影《哪吒》的編劇和導演,被告二至六為《哪吒》的出品方。
原告認為,《哪吒》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與《五維記憶》構成實質性近似,六被告在創作該電影的過程中亦具有實際接觸《五維記憶》的可能性,六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
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復制、發行及通過網絡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2.判令六被告刊登道歉聲明;3.判令六被告就本案侵權行為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并承擔合理費用100萬元。
六被告共同辯稱
楊某并非電影《哪吒》的著作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權,其并不享有《哪吒》的其他著作權,故不應對該作品承擔任何對外的法律責任。
《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于作品,并無著作權產生。原告提交的《五維記憶》舞臺表演視頻不能證明該錄制品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對比依據。《哪吒》的創作早于原告主張《五維記憶》演出版本的發表時間,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觀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編權的事實。綜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民陪審員法》中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并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庭前,合議庭的3名法官與4名人民陪審員召開庭前會議對本案案情進行了充分了解和深入研究。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就案件審理重點借助信息化設備進行了證據展示,并展開了充分的闡述和激烈的辯論,人民陪審員也就自己關注的事實問題進行了提問。
多位市人大代表現場旁聽了本案。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作者:劉琳
編輯:黃品超
流程編輯:邰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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