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北廣灃食品有限公司及新泰市盈彩萬佳購物中心關于“猴姑”系列商標侵權糾紛案,山東高院經審理認定廣灃公司與盈彩萬佳購物中心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兩被告須立即停止侵權,盈彩萬佳購物中心賠償江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000元,廣灃公司賠償江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泰安中院認為,廣灃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上標注的毛筆書寫體“猴菇”,與標注的其他字樣相比,字體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頭菇”這一普通描述性詞匯,該標注方式已經超出了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說明商品其他特點而正當使用的范疇,明顯具有增強商品顯著性和區分度的作用,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性使用。該案中,被訴侵權商品為猴菇餅干,與江中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種類相同。將被訴侵權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標識與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毛筆字字形、讀音均相同,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容易導致混淆。
盈彩萬家購物中心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在經營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銷售行為亦侵犯了江中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且由于盈彩萬家購物中心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綜上,泰安中院作出前述判決。廣灃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山東高院。山東高院駁回了廣灃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蔚表示,該案對于“猴姑”系列商標是否屬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這一爭議作出了認定。一直以來,“猴姑”系列商標因其讀音與字形與其產品的原材料“猴頭菇”過于相似而存在顯著性上的爭議。而在該案中,一審法院認定江中公司“標注方式已經超出了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說明商品其他特點而正當使用的范疇,明顯具有增強商品顯著性和區分度的作用”。這表明,即使“猴姑”系列商標與原材料存在較高的聯系,但通過江中公司長期的使用與合理的標注方式,“猴姑”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已經得到了提高,具有了區分產品來源的作用。
羅思中國商標業務負責人崔紅表示,對于權利人而言,如果企業的商標本身具有暗示原料特點的屬性,則其固有顯著性較弱,那么需要注意搜集和保留知名度證據,并且在積極維權的同時做好防御,做到在企業的權利基礎被質疑、攻擊時能有效維持商標的注冊。同時,要通過有效的維權策略,避免商標被同業競爭者大量使用而通用化。另外,做好公眾引導工作,通過廣告等方式積極向公眾傳達品牌歸屬信息。
“對于同業競爭者而言,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搭便車,不要使用和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標。對于他人品牌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是否面臨侵權風險,應提前做好調研、咨詢工作,避免日后面臨侵權賠償責任。”崔紅表示。
在林蔚看來,企業應該注意商標的全面布局。在商品類別上,不僅要考慮當下涉及的商品類別,還需要關注近似產品以及將來可能涉及的產品類別。在地域上,不僅應該在國內全面注冊相關的商標,還需要針對將來可能進入的海外市場提前進行商標布局,防止商標被他國企業搶注。此外,企業應該更積極主動地應對可能出現的商標糾紛。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知識產權常規維護機制,密切關注近似商標的注冊情況并主動提出異議;主動檢索市場上是否出現仿冒產品;對于已經發現的侵權行為要及時進行證據保全等。缺乏條件的企業也可以定期進行知識產權清理,提前預防糾紛的發生。(趙瑞科)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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