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浙江杭州中院創新性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救濟模式,對(2018)浙01民初3728號案進行處理。近日,后續判決結果出來了,法院判令被告仙峰公司承擔1000萬元損害賠償,100余萬元律師費用。同時,因仙峰公司拒不履行臨時禁令,對其處罰款100萬元。
本案原告為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英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公司),系知名網絡游戲《藍月傳奇》的著作權利人;被告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峰公司)系《烈焰武尊》游戲的運營方。愷英公司、盛和公司認為《烈焰武尊》抄襲了《藍月傳奇》,遂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主張3000萬元損害賠償。
本案的審理可以分為定性與定量兩個部分。定性,即認定侵權是否成立,包括原告游戲能否獲利著作權法保護,被告游戲與原告游戲是否近似等問題。定量,則是指如果侵權成立,被告需要承擔多少損害賠償責任。
兩個問題均很復雜,涉及法律漏洞的填補、經濟學的計算等多方面問題。2019年4月26日時所宣判的先行判決,針對的是定性的部分,僅對該部分的判決書字數已超5萬字。該先行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故該先行判決現已生效。
解決定性問題后,杭州中院繼續對本案定量部分進行審理,發出了十數道調查令調取侵權游戲的流水數據,并作出書證提交命令,裁定責令被告自行提供流水等收入數據。仙峰公司自行提交的數據顯示,在法院認定的侵權期間內,其運營《烈焰武尊》游戲的總流水金額達9300余萬元,扣除渠道分成及稅之后的收入金額達4700余萬元。以該金額為初步依據,經綜合考慮仙峰公司開發運營《烈焰武尊》游戲所支出的授權成本、推廣成本、人工成本、維護成本等,結合源自《藍月傳奇》的獨創性表達在《烈焰武尊》游戲中所占比例及其對仙峰公司利潤的貢獻率等因素,杭州中院綜合確定了1000萬元的判賠金額。
同時,考慮到本案舉證證明待證事實、進行比對以及法律適用的難度,愷英公司、盛和公司所委托律師的工作,對其所主張100萬元律師費用,以及其他合理開支予以支持。
2019年4月26日先行判決的同時,杭州中院還作出了訴中臨時禁令,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自行或授權其他主體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游戲。但收悉上述裁定后,仙峰公司并未立即停止相應行為。根據其自述,仙峰公司在2019年6月21日前一直在持續運營帶有涉案侵權內容的《烈焰武尊》游戲。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予以制裁。據此,杭州中院作出罰款決定,對仙峰公司罰款100萬元。有力彰顯了司法權威。
法官說
訴訟救濟具有滯后性,在人案矛盾突出的今天尤其如此。“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救濟模式可以有效改善這一狀況。正如本案,對屬于定性問題的侵權認定部分進行審理之后,對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同時搭配臨時禁令措施;而對屬于定量問題的損害賠償部分則留待后續繼續審理。
屬實體處理的先行判決與屬程序措施的臨時禁令之間存在良好互補性,組合之后可以帶來如下益處:(1)救濟及時性。先行判決審判效率更高,可以更快地將停止侵權判決送達雙方。同時考慮到此時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故搭配訴中臨時禁令,產生及時制止侵權的效果。(2)裁判公平性。相比于僅通過聽證,甚至不經聽證便作出的禁令,在案件定性事實已經查明、足以作出先行判決的基礎上,下達的禁令顯然更有可能符合案件終審結果,關于禁令的裁判的科學性與公平性得到更好保障,可以避免誤傷被告的合法利益。(3)盡早定紛止爭。一審的先行判決意味著就該部分的二審判決也可提前,被告可以更快獲得司法對其行為定性的終審意見,從而及時確定是否需要調整經營方向。在就定性部分的判決生效后,原被告雙方在調解走向上也將更加明確,因而更容易達成和解。這不僅有利于案件盡早定紛止爭,也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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