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進口、銷售萊卡濾水壺,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被上海一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沃爾瑪華東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原告上海聚藍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藍公司)與被告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瑪華東公司)、萊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卡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上海知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萊卡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聚藍公司享有的名稱為“濾芯分離式直飲水壺”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對其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超市銷售濾水壺引發侵權訴訟
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知產法院獲悉,原告“聚藍公司”擁有專利名稱為“濾芯分離式直飲水壺”的發明專利。原告從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處購得“萊卡LAICA”5000SERIES-J51型濾水壺,該產品外包裝上顯示“生產企業:萊卡股份公司”“原產國:意大利”,被告萊卡公司確認該產品系由其進口。
庭審現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供圖
原告認為,上述產品的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2、3、4、7、8的保護范圍,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銷售、許諾銷售該產品,被告萊卡公司實施了進口、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兩被告均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萊卡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原告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被告萊卡公司辯稱,其進口、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且實施的是現有技術,故沒有侵犯原告的發明專利權。
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辯稱,被訴侵權商品有正規進貨渠道,其作為銷售商,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侵權。
庭審現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供圖
法院認定沃爾瑪已知銷售產品侵犯他人專利權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將被訴侵權濾水壺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主張保護之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雖然被訴侵權濾水壺的上下兩個濾芯的卡接方式與涉案專利從屬權利要求4記載的技術特征不同,但被訴侵權濾水壺技術方案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7、8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已落入專利權利要求1-3、7、8的保護范圍。在被告萊卡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訴技術方案采用的是現有技術的情況下,該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進口、銷售并許諾銷售“萊卡LAICA”5000SERIES-J51型濾水壺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盡管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濾水壺系由被告萊卡公司供貨,但在其收到的起訴狀中已載明涉案專利權的基本信息、被訴侵權產品的基本情況、侵權比對結果等內容的情況下,應當推定此時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已知道銷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故就其未在合理時間內對侵權產品采取下架處理的行為應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理中,被告萊卡公司確認該涉案產品出口到中國的數量為25000余件,自原告起訴后,已有3500-4000件退回供貨方,且退貨數量還在增加。上海知產法院又查明,在萊卡公司網站“銷售網點”欄目的“線上”頻道中羅列了“天貓”“京東”“淘寶”“央視商城”“當當”“蘇寧易購”“亞馬遜”等11個平臺,“線下”頻道羅列了位于全國各地的實體店共230家,其中包括由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經營的“上海山姆會員店”。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由于本案難以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兩被告的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被告萊卡公司確認的進口和退貨數量、被告萊卡公司官網上羅列的線上平臺和線下門店數量、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提交之證據證明的進貨數量等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應承擔的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賠償數額,據此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萊卡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聚藍公司享有的名稱為“濾芯分離式直飲水壺”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被告沃爾瑪華東公司對其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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