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版權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商家知曉了在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需要獲得許可,但商家們需要警惕的是,莫要“所托非人”,小心被無良服務公司欺騙,而背上侵權之名。
近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北京首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單商場(以下簡稱西單商場)在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侵權一案宣判,這是音著協在北京訴商家背景音樂侵權的第一次判決,之前此類訴訟均以和解結案。
在審理過程中,西單商場主張其播放歌曲的行為已獲得了第三方音樂服務公司(以下簡稱音樂服務公司)的授權,并向法庭出示了相關授權證明。經法庭調查查明,該服務公司并不具有相應音樂作品的表演權授權資格,其授權無效,西單商場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方應承擔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的法律責任。
警惕!音樂服務公司可能謊報與隱瞞
近年來,隨著民眾對生活品質的追求越來越高,商場、酒店、咖啡廳、餐廳、游樂園等公共場所對背景音樂的需要也越來越多。面對龐大的市場需求,一些音樂服務公司“嗅”到了商機,通過自身的技術優勢,向廣大商家提供相應的音樂服務。然而,商家們若是輕信這些音樂服務公司,有可能會導致播放音樂的行為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放背景音樂需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許可,否則將被視為侵權。
實際上,商家只需到音著協辦理相應的著作權許可,便可在無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播放音樂。但是,許多音樂服務公司純粹為經濟利益所驅使,在為商家提供所謂“音樂服務”的同時,隱瞞了許多事實,通常表現為以下兩種樣態——
樣態一:瞞報漏報,在代辦音樂著作權許可時從中牟利。
在版權市場中,應商家需要,不乏愿意代為辦理向音著協申請音樂使用許可的音樂服務公司,但并不是所有音樂服務公司都能恪守職責。其中,部分公司通過瞞報門店營業面積或采取只為部分門店申請許可的方式,企圖利用許可方和使用者的信息不對稱而從中牟利。
樣態二:故意混淆不同權利,誤導、欺騙商家。
有些音樂服務公司向商家宣稱其“擁有海量音樂作品著作權”,實則并無相應權利。有的音樂服務公司則以唱片制作者的“錄音版權”冒稱詞曲作者的“表演權”,并且搭售所謂“低價許可”“包攬責任”等,誘使商家不再向音著協申請辦理許可,轉而與其簽署播放音樂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從中獲利。
本案中,西單商場所遭遇的正是第二種情況。這種建立在欺騙基礎上的授權不但不能給予商家任何保障,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還將給商家的經濟和聲譽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和損失。這種不誠信行為不僅損害了詞曲著作權人和商家的權益,也破壞了音樂版權市場的正常秩序。
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許可是正解
在本案判決前,音著協曾與西單商場就有關背景音樂侵權一事進行過多次協商洽談,并明確告知對方,音樂服務公司提供的版權證明不具有表演權的許可效力。但是,西單商場方面仍堅持以獲得了音樂服務公司授權為由,拒絕與音著協和解。音著協無奈,只得申請法庭繼續審理,以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著作權制度和實踐中,音著協是中國(除港澳臺地區外)唯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專門維護詞曲作者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并依據《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工作。除了對自身會員提供服務,音著協還通過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管理著全球范圍內300多萬詞曲著作權人的1400多萬首音樂作品。
國內外上百年的實踐早已證明,在長期、大量、頻繁播放背景音樂的情形下,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獲得表演權許可,是商家合法使用音樂的唯一有效途徑。針對商家播放背景音樂,音著協的表演權授權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一攬子許可,總體解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風險最小,可以幫助商家真正實現合法、自由播放音樂。
遵紀守法是基本的社會要求和責任擔當,在保護音樂著作權的問題上,使用者應明確“尊重創作、尊重版權”的社會責任,明辨是非,確認好權屬再簽協議。而對于損人利己的音樂服務公司,使用者和權利人應該及時認清其真實面目,不與其合作。
作者:朱小帥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發布時間:2019年8月15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