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近日,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途歌公司)因為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公司運營的共享汽車上,被享有著作權的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貝戴公司)起訴。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依法享有與小豬佩奇形象相關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訴稱,系列動畫片《小豬佩奇》又名《粉紅豬小妹》(英文名:Peppa Pig),該動畫片及基于該動畫片相關角色形象開發的玩具、卡通書在內的一系列周邊產品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各年齡段人群的普遍喜愛,已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2014年6月4日,原告就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在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其依法享有與小豬佩奇形象相關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被告: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用于商業宣傳
作為被告的途歌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公司運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以“途歌佩奇車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為主題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被告還在其上述微信公眾號內使用了與《小豬佩奇》動畫片截圖基本一致的4幅圖片。
法院: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于正常的許可費
經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使用《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推廣宣傳其共享汽車服務,是一種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從正常的交易角度考慮,被告想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要征得原告許可并支付許可費,雙方通過磋商最終確定許可費金額。實際上,原告的損失就是上述許可費的喪失。但是被告并未就許可及許可費問題與原告進行磋商,因此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于正常的許可費,否則無法起到預防和警示侵權的作用。經過多方考慮,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豬佩奇》美術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孝金波 史晨 來源:人民網 發布時間: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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