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30】包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判斷
【弁言小序】
隨著科技快速發展,新產品及分析檢測手段層出不窮,出于產品性能、用途研究多樣化,或者獲得授權和擴大權利保護的目的,采用包含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對于參數種類,除了《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及的物理化學參數以外,還出現了表征微觀結構或性能效果的參數。對于參數類型,可分為標準參數、通用參數以及自定義參數等。而根據來源,參數可以是利用儀器設備直接測量得到的性能值,也可以是包含多個變量的公式。可見,參數特征本身具備一定的復雜性,并且由于其表達形式不同于傳統的結構和/或組成特征,因此,參數的具體含義和來源,以及其與產品結構和/或組成、性能或所能實現的技術效果之間的關聯關系需要在申請文件中予以充分說明,以便于對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正確理解和審查。在創造性的審查中,當區別特征為參數特征時,爭議點往往集中在該參數特征會帶來何種技術效果,即參數特征與技術效果之間有哪些對應關系。本文試圖結合具體案例,對包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審查中,如何判斷參數特征與技術效果之間的對應關系,進而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具體思路予以闡釋,以期能夠為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的撰寫和審查提供參考和借鑒。
【理念闡述】
對于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當參數特征構成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時,創造性的審查重點是該參數特征的引入是否給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帶來創造性。在“三步法”的框架下,需要重點考察的是該參數特征表征了產品具有何種性能,從而產生了何種技術效果,以至于解決了何種技術問題。
判斷權利要求中參數特征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之間的對應關系是核心。在化學領域,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決定了產品性能,進而決定了其技術效果。然而,通常參數特征與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性能之間的關系的可預測性較差,由此導致參數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的判斷是隱晦而困難的。例如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其是通過儀器測量得到的,且多是依賴新型檢測儀器或技術手段進行的結構表征,現有技術中缺乏足夠的與產品性能之間關系研究;對于物理化學性質參數或表征性能效果的參數,基于本領域的現有知識,往往無法與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效果直接關聯,需要借助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作為中間橋梁建立聯系,而物理化學性質參數或表征性能效果的參數同樣面臨著與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之間缺乏直接對應的問題,更遑論自定義參數或公式。因此,在確定基于參數特征所能取得的技術效果時,主要依賴于說明書記載內容的支撐。
根據說明書記載內容來確定參數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時需要從哪些方面著手呢?《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節規定:根據區別技術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根據上述規定,首先需要確定權利要求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此為前提。對于包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需要重點關注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是否能夠支撐在參數特征范圍內的技術方案都能取得該技術效果,只有在參數特征范圍內均可實現的技術效果才可以作為判斷的前提。繼而判斷該效果是否是由參數特征帶來的,此為關鍵。說明書中提供的數據是龐雜而繁復的,需要精準錨定作為區別的參數特征,抽提出基于該參數特征變化的實驗數據,據此來確定由參數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而非不加分辨和分析地將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效果一攬子認定為由區別技術特征帶來的。當以上二者均滿足時,即可確定參數特征與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效果之間具備對應關系,可依據該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創造性的判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前述參數特征本身的復雜性,說明書提供的數據不一定是參數特征本身,例如權利要求中的參數特征是由測量值計算所得,而說明書的實驗數據只記載了原始測量值,此時需要將實驗數據轉化為參數特征形式,再進行參數特征與技術效果之間關系的判斷。
【案例演繹】
在一件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中,涉案專利請求保護一種催化劑載體及其制備方法。其權利要求1限定:一種包含氧化鋁和結合材料的載體,所述載體的比表面積為1.4—2.5米2/克,具有總孔體積和孔徑分布,其中孔徑為0.1—10微米孔的孔體積占總孔體積的至少80%,所述孔徑為0.1—10微米孔的孔體積中至少有80%是孔徑為0.3—10微米孔的孔體積,其中,所述氧化鋁包括α-氧化鋁,所述結合材料包括水合氧化鋁。
針對涉案專利,請求人提交了一份相同發明人的專利作為證據3。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3公開的載體A,區別特征僅在于“所述孔徑為0.1—10微米孔的孔體積中至少有80%是孔徑為0.3—10微米孔的孔體積”,而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無法合理預測和確定涉案專利解決了何種技術問題,取得了何種技術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區別特征,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提供一種具有不同孔徑分布的載體,在此基礎上,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專利權人認為涉案專利實施例證明了本發明相對于證據3具有提高的初始選擇性和改進的穩定性,因此涉案專利具備創造性。
經核實,涉案專利在背景技術部分提及證據3,記載了證據3的載體具有提高的初始選擇性和活性,并且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使用證據3中載體A及其制備的催化劑A作為涉案專利的比較例(載體D和催化劑D),與涉案專利的載體(A、B和C)及其催化劑(A、B和C)進行對比,提供了催化劑的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數據。說明書提供了三個數據表,其中表1為涉案專利載體以及對比例載體的結構參數,包括表面積、孔體積、孔徑分布等,表2為采用上述載體制備得到的相應的催化劑所負載活性組分的種類和含量,表3為采用上述載體制備得到的相應的催化劑在相同反應條件下的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數據。
合議組經審查后認為,涉案專利與證據3的區別技術特征為“所述孔徑為0.1—10微米孔的孔體積中至少有80%是孔徑為0.3—10微米孔的孔體積”,即本案的區別特征僅為表征產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本案創造性判斷的關鍵在于確定基于上述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核心在于判斷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為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帶來了何種技術效果。根據前述思路,合議組從確定技術效果的前提和關鍵兩個方面著手分析上述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與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
對于包含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所能取得的技術效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所述孔徑為0.1—10微米孔的孔體積中至少有80%是孔徑為0.3—10微米孔的孔體積”是根據表1提供的孔徑分布數據計算所得,雖然涉案專利三個載體A、B、C在表1中的孔徑分布數值不同,但計算得到上述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的值均為97.9%。可見,權利要求1中限定上述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至少為80%,但是說明書中僅提供了97.9%一個具體點值。僅根據說明書中提供的有限的實施例數值的對比和分析,無法確定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與上述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之間的關聯性或變化趨勢,且該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變化對催化劑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的影響不具有可預測性。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具有權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值至少為80%的載體的催化劑的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進而無法確定其能夠取得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比對比例D(即證據3)更好的技術效果。
對于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與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之間的對應關系,催化劑通常是在載體上負載活性組分而得到的。載體的結構和性能以及活性組分的種類和含量共同決定催化劑的選擇性和穩定性。可見,如若需要考察載體對催化劑性能的影響,須固定活性組分種類和含量。根據涉案專利表2,涉案專利的三個催化劑A、B、C與對比例催化劑D負載的活性組分和含量均不相同,可見其表3給出的催化劑的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數據均不是針對載體的測試結果,涉案專利提高的初始選擇性和改進的穩定性的技術效果與表征載體的微觀結構特征之間不具有唯一對應性。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確定提高的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是由涉案專利的表征微觀結構的參數特征所帶來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決定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提供的實驗數據無法證實如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取得提高的初始選擇性和穩定性的技術效果,也無法證實上述技術效果是由區別特征所帶來的,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其催化劑具有增大的初始選擇性和改進的穩定性的技術效果不成立。基于上述區別特征,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不同孔徑分布的催化劑載體。在此基礎上,合議組作出涉案專利不具備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的審查決定。
本文結合參數特征的特點,對包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的思路進行了規范和梳理,并通過具體案例進行說明演繹,為該類案件的撰寫和審查提供了借鑒和參考。(苑偉康 劉犟 周文娟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