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04】網絡游戲計算機軟件無代碼比對時的實質性相似判斷
網絡游戲計算機軟件無代碼比對時的實質性相似判斷
——(2023)最高法知民終1148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件,改判認定:在無法進行軟件代碼比對時,游戲軟件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可以根據在案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結合游戲軟件的用途和特點,從被訴侵權游戲標題、載明的作者和簡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特有的商標標識等方面與權利游戲的一致性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北京某網絡公司是某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人,長沙某信息公司是某APP的運營方。北京某網絡公司以長沙某信息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管理的某APP上提供某游戲軟件破解版下載的行為,侵害北京某網絡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起訴長沙某信息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某網絡公司主張其網絡游戲的內涵既包括權利軟件,又包括由該軟件運行后所得到的包含操作界面、人物形象、背景音樂、游戲規則、故事情節等元素的連續視聽畫面。在法律未賦予網絡游戲獨立的作品類型,且對計算機軟件、視聽作品分別給予不同的實體保護和訴訟管轄的情況下,北京某網絡公司要求將網絡游戲作為一項獨立的作品類型予以司法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北京某網絡公司在能夠提交且經一審法院要求提交權利軟件代碼的情況下拒不提交,其舉證行為不符合誠實信用的民事訴訟原則,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某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某網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北京某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和相關主張,本案系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長沙某信息公司主張被訴侵權游戲系案外人上傳且已經刪除因而無法提交被訴侵權游戲軟件的代碼,故本案不存在代碼比對的基礎,需要通過在案證據的分析比對和查明的事實等判斷軟件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游戲軟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們娛樂,其直觀感受主要通過游戲中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來實現。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是游戲軟件的外在表達以及程序設計的主要目的,且通過計算機軟件程序代碼具體實現。在無法進行代碼比對的情況下,游戲軟件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可以通過游戲軟件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外在表達較明顯、直觀地體現出來。雖然從技術上而言,相同或基本一致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外在表達可以通過不同的計算機軟件程序代碼實現,但結合游戲軟件的用途和特點,兩個各自獨立開發的游戲軟件,其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可能性較小。本案中,被訴侵權游戲和權利游戲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基本一致。同時,結合被訴侵權游戲標題表明其是權利游戲的破解版,載明的作者、簡介等內容與權利游戲一致,操作界面上亦顯示有北京某網絡公司的商標標識等事實,進一步印證被訴侵權游戲軟件是對權利軟件的抄襲產物這一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在長沙某信息公司無法提交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不同或者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況下,可以推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在賠償數額方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為游戲軟件、長沙某信息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與后果、被訴侵權游戲已經下架,以及北京某網絡公司對長沙某信息公司經營管理的某APP同時公證有數十款游戲軟件并已經另案提起多個訴訟獲得判賠等情節加以確定。
隨著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的進步,網絡游戲產業發展迅速,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亦時有發生。審理涉及網絡游戲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根據原告的主張和案件事實厘清民事法律關系。在此類軟件的侵權比對判斷中,如無法進行軟件代碼比對,可以結合網絡游戲的用途和特點,從游戲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游戲軟件的外在表達出發,結合游戲標題、載明的作者、簡介以及特有商標標識等事實加以分析判斷,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游戲創作者、運營者、服務者、衍生產業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并注意保護游戲用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本案裁判對無法進行代碼比對時網絡游戲軟件的實質性相似判斷等提供了思路,切實加強對創新成果的保護,依法保護網絡游戲開發、運營、服務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引導從事網絡游戲衍生產業經營者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依法合規誠信經營,促進網絡游戲產業健康發展。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