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28】“五常大米”嚴防“盜”米香
一座城孕育一粒米,一粒米哺育一座城。在被譽為“中國優質稻米之鄉”的黑龍江省五常市,253萬畝水稻日前收割完畢,總產量達130萬噸。隨著新一季五常大米新米陸續上市,五常市糧食行業協會會長李云輝一則關于如何辨別真正五常大米的視頻在多個社交平臺上大火,引發眾多網友關注和討論。針對多家非五常大米產地的公司擅自使用“五常”標識的行為,五常市大米協會發起的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日前也有了新進展。
近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福州市稻花香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稻花香公司)及該公司泰來分公司(下稱泰來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稻花香公司須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泰來分公司、福州市稻子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稻子公司)、黑龍江秋然米業有限公司(下稱秋然公司)分別對其中50萬元、102.5萬元、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悉,該案一審判 決日前入選了“黑龍江法院涉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是否合理使用各執一詞
一直以來,五常大米憑借顆粒飽滿、飯粒油亮、香味濃郁的獨特品質備受消費者喜愛。但因產量有限供不應求,一些不良商家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不正當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導致假五常大米一度充斥市場,既讓真五常大米賣不上好價錢,也讓消費者難以選購到真正的五常大米。
為了維護五常大米的聲譽和市場,五常市大米協會于1997年9月提交了第1607996號“五常WUCHANG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2007年12月,五常市大米協會獲準注冊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大米商品上。
2021年11月,五常市大米協會發現稻花香公司在其官網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使用“五常”“五常大米”字樣;稻子公司在電商平臺商品銷售頁面的商品標題名稱中使用了“五常”字樣;稻花香公司、泰來分公司、秋然公司、稻子公司在大米商品包裝、廣告宣傳、產品介紹中使用“原糧產地五常市(核心區)民樂鄉”“五常核心區種植”“五常種植產地直供”“原糧產地:黑龍江省五常市”等字樣。五常市大米協會遂以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四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者停止在其商品包裝、官網介紹、廣告宣傳、商品交易文書等途徑上使用“五常”標識,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17萬元。
稻花香公司與泰來分公司辯稱,涉案大米原糧系由合作方秋然公司提供、加工生產,秋然公司的原料水稻來自五常市慶豐制米廠,二者對“五常”的使用系說明商品原糧產地,并沒有單獨、突出使用“五常”字樣,而且二者并沒有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使用了與五常市大米協會產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袋,五常市大米協會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秋然公司辯稱,五常市大米協會取證購買的涉案商品中僅“棲鶴·原香米”為該公司生產,商品的產量及銷量少,該公司所獲利潤較低;涉案商品原料采購自五常市慶豐制米廠,而五常市慶豐制米廠位于五常市,“五常”系為地名,該公司不知道該地名為五常市大米協會的注冊商標,其出于描述、說明商品來源的目的善意使用相關標識,這種使用系為描述商品原糧產地所必需。
稻子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在淘寶和京東商城銷售時間短、銷量少、獲利少,五常市大米協會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是否構成侵權得以厘清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稻花香公司作為涉案商品的經營主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經營的大米都來源于“五常大米”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具有相應的品質,其在官網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及標識,并在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使用“五常”“五常大米”字樣,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稻子公司在涉案商品銷售頁面的商品標題名稱中使用“五常”字樣,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與關鍵詞“五常”相關,容易導致混淆,可能會使五常市大米協會基于涉案商標而應獲得的商業機會被剝奪,降低涉案商標與五常市大米協會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稻花香公司和稻子公司、秋然公司在商品包裝、廣告宣傳、產品介紹中使用“原糧產地五常市(核心區)民樂鄉”“五常核心區種植”“五常種植產地直供”“原糧產地:黑龍江省五常市”等字樣,意在向相關公眾表明涉案商品原糧產地為五常市,但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涉案商品的原糧產自五常市特定產區,屬于在商業宣傳過程中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今年5月19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稻花香公司、稻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與泰來分公司、秋然公司停止在涉案商品包裝、官網介紹、廣告宣傳及其他一切商業活動中不當使用“五常”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稻花香公司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泰來分公司、稻子公司、秋然公司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稻花香公司與泰來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最終未能獲得支持。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提到該案的典型意義時指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來源地的功能,其標識商品的原產地,以表明因原產地的氣候自然條件、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質。涉案商標“五常WUCHANG及圖”與“五常大米”在全國大米行業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美譽度,品牌價值較高,主要用以鑒別大米的原產地為五常市。被告作為大米的經營主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經營的大米來源于“五常大米”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具有相應的品質,在官網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并在商品包裝上標注“五常種植”,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五常大米這一“金字招牌”的品牌聲譽,對于規范大米行業生產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記者:王國浩)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