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27】組織數據刷量構成幫助侵權
【案號】
(2022)浙0110民初8714號
?。?023)浙01民終6881號
【裁判要旨】
直播平臺寄生軟件運營方有償組織不特定用戶通過付費發起任務、賺取傭金完成任務等方式實施數據刷量,實質為其他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行為提供幫助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簡介】
“抖音”平臺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分享平臺,能夠根據不同用戶需求提供個性化音視頻創作與發布、網絡直播、信息發布、互動交流、搜索查詢等服務。“抖音”平臺之所以能根據用戶需求推送優質視頻,該套算法推薦機制系基于視頻完播率、評論數、點贊數、分享數、直播間人氣、用戶粉絲數等若干指標設計的復雜算法程序,依賴于用戶對視頻、直播等內容的真實反饋,從而實現智能推送。
被告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計、開發、運營針對“抖音”的“輕抖”服務產品,具體包括官網、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其主營業務為組織用戶發布和完成“漲粉”“引流”“互關車”“互助房”等刷粉刷量任務,并在其中抽取技術服務費。“輕抖”用戶以賺錢為目的完成他人發布的任務,可幫助發布任務的用戶“抖音”賬號達到增加虛假粉絲、虛假視頻播放量、虛假直播間人氣等效果。被告某(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輕抖”服務產品的收款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為由,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下稱余杭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承擔450萬元的賠償責任。
余杭法院經審理認為,數據的真實性是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礎。為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原告在《“抖音”用戶服務協議》及《“抖音”社區自律公約》中對于數據作弊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約定。原告通過持續規范投入、運營,產生并累積了真實的視頻播放量和直播間人氣等整體數據,這些整體數據的真實性是其提供平臺服務及開發衍生產品的重要決策基礎,能夠為原告帶來現實或潛在的市場競爭優勢。“輕抖”產品直接針對“抖音”平臺進行了定制式運營,具有明確的“任務”設置指引和“做任務”指引,通過“互關車”“互助房”等功能,不僅幫助“發任務”用戶完成任務的設置,還幫助“接任務”用戶完成任務拿到相應的傭金獎勵,最終實現幫助“發任務”用戶完成向目標視頻增加播放量、點擊量或目標賬號增加粉絲量的目的。
余杭法院還認為,被訴行為的手段是幫助、指引流量需求方有償發布需求任務,通過“盈利”為誘餌,誘導“接任務”用戶偽裝成正常用戶完成刷粉刷量任務,其目的是滿足“發任務”用戶的刷粉刷量需求,干擾平臺推薦算法,提升任務視頻的曝光瀏覽量。實質是通過組織針對任務視頻進行人工數據造假,從而實現幫助發布任務的經營主體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余杭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承擔400萬元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數據影響算法生成,算法影響流量分配,而流量是數字經濟的變現密碼,意味著用戶多寡與注意力集散程度。由此,數據刷量行為開始出現。司法實務中,根據刷量行為的效果對象,可分為正向數據刷量和反向數據刷量。
正向數據刷量,即經營者通過自行或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自己的服務或商品虛增關注度、點擊量、評論量、訂單量等數據的行為。該案中,二被告正是通過“輕抖”服務產品,有償幫助有刷粉刷量需求的用戶達到粉絲數、人氣值、點擊量等數據提升的正向效果。
反向數據刷量,即經營者直接、組織或通過第三方,在短期內與競爭對手發生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觸發平臺的反刷單懲罰機制,以此減損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今年公布并施行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于該行為進行了禁止。
此前,余杭法院曾審理涉電商平臺首例反向數據刷量案,此案中,電商平臺經營主體作為原告,以網店經營者鐘某、刷手梁某為被告,指控二被告反向數據刷量行為嚴重干擾平臺經營秩序,增加平臺滌除虛假數據的成本,損害平臺商譽,要求二被告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余杭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明知或應知反向刷單的行為侵犯平臺或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卻仍實施被訴行為,主觀上過錯明顯。該行為不僅直接侵犯被刷單店鋪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降低了消費者對平臺的信用評價,有損平臺商譽,最終判令二被告賠償5萬元并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故在該案中,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先援引具體條款予以評價。二被告利用技術手段有償幫助用戶刷粉刷量,本質上仍系對商品或服務流量數據的造假,目的是為了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屬于虛假宣傳的幫助侵權行為,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當然,該行為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構成要件。二被告實施數據刷量所使用的技術手段和通過數據刷量實現幫助其他經營者虛假宣傳之間,實系手段和目的之關系。原告同時援引“互聯網專條”主張權利,其實質屬于請求權規范競合,僅能擇一適用而無需重復評價。(王淑賢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