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5G技術在各行各業的廣泛應用,各通信企業的專利競爭也愈加激烈,有關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市場逐漸火熱。隨之而來的,還有各通信企業巨頭間爆發的各類知識產權糾紛。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2023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請求人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OPPO公司)與專利權人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諾基亞公司)之間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入選。該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下稱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諾基亞公司的名為“用于高速下行鏈路分組接入的附加調制信息信令”(專利號:ZL200780048958.6,下稱涉案專利)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涉案專利技術涉及通信領域標準,雙方當事人均系通信領域知名企業,且曾爆發大規模專利糾紛,因此該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通信巨頭爆發糾紛
OPPO公司于2004年在東莞成立,主要提供智能手機、高端影音設備和移動互聯網產品與服務。OPPO公司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OPPO公司在全球40多個國家和地區布局5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共完成超5900族全球專利申請,在ETSI(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聲明超3300族5G標準必要專利,在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提交標準文稿數量累計超過1.1萬件。
諾基亞公司于1865年在芬蘭成立,是一家主營移動通信設備生產和相關服務的跨國公司,其在1998年至2012年連續全球手機銷量第一。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至2018年諾基亞公司關于5G技術的全球專利申請量共計2133件,在電信網絡設備供應商中以約10.5%的專利申請占有量穩居第二。
2018年,OPPO公司與諾基亞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專利許可協議,涵蓋2G、3G及4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該許可到期前,諾基亞公司與OPPO公司協商試圖延長許可期限并將許可范圍擴大至5G專利,但未能達成協議。在許可到期后,雙方產生糾紛,諾基亞公司在英國、德國、印度等國家對OPPO公司發起專利侵權之訴,請求法院向OPPO公司頒發禁令,并要求OPPO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向諾基亞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OPPO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則在中國和德國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及專利侵權訴訟作為反擊,雙方糾紛不斷升級。
涉案專利是諾基亞公司和OPPO公司全球專利糾紛中涉訴專利的中國同族專利,諾基亞公司宣稱其為3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諾基亞公司利用該專利的同族專利在多個國家起訴OPPO公司侵犯其專利權。2019年,諾基亞公司還曾經使用該專利的同族專利起訴戴姆勒、TomTom等公司。戴姆勒、TomTom等公司針對該專利的歐洲同族專利在歐洲專利局提起了異議程序。在諾基亞公司使用該專利同族在多個國家起訴 OPPO公司時,該專利的歐洲同族專利正處于異議上訴階段。
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2021年7月9日,OPPO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經形式審查合格,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成立合議組對該案進行審查,并于2021年10月22日舉行口頭審理。
“該案審理涉及多個無效理由,但焦點問題為涉案專利的優先權是否能夠成立。”該案合議組主審員邢文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這一焦點問題,雙方當事人持有不同的觀點。
OPPO公司認為,涉案專利優先權文件中對權利要求1至10技術方案的記載是籠統或者含糊的闡述,以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優先權文件公開的內容無法實現該技術方案,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10不能享有優先權。
諾基亞公司認為,只要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技術方案記載在優先權文件中就可以享有優先權。此外,優先權文件中給出了具體公式,雖然該公式存在明顯筆誤,但修正后的公式能夠實現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結合雙方闡述的觀點及提交的證據,合議組進行了逐一審理。最終,合議組認定諾基亞公司在優先權文件中記載的內容不能實現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涉案專利不能享有優先權。
2022年5月28日,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作出第5628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對于該審查決定,諾基亞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上述審查決定。隨后,諾基亞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今年1月24日,OPPO公司與諾基亞公司共同宣布,雙方簽署了一份有關5G和其他蜂窩通信技術方面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交叉許可協議。根據協議,雙方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所有未決訴訟都將得到解決。隨后,諾基亞公司就該案撤回二審上訴,涉案審查決定生效。
提供明確審理思路
值得關注的是,在涉案決定作出近一年后,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基于與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同樣的理由對涉案專利的歐洲同族專利作出了撤銷全部權利要求的決定。
邢文飛表示,該案審查決定明晰了核實優先權時涉及相同主題的審理思路和審查標準,能夠引導申請人在優先權日時提供實現該技術方案足夠清楚完整的技術內容。
對于該案審查決定,OPPO公司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王璐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合議組面對司法實踐的重點難點問題,從技術和法律層面深入剖析案件,遵循優先權制度設置初衷,為此類問題的后續審查提供了明確且合理的思路。
本報記者就該案聯系諾基亞公司代理人,對方婉拒了此次采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該案的優先權判斷標準在通信領域具有突出意義和國際領先意義。“該案明確了在通信領域,申請人享有優先權帶來的好處同時也應當負有一定義務,即專利制度下的基本原則‘以公開換保護’的義務。在該案審查決定作出后近一年,歐洲專利局也因為優先權不成立而宣告了諾基亞公司的同族專利無效。這一領先性不僅體現了我國在專利審查方面的專業性和高效性,也展示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國際影響力。”易繼明表示,該決定的作出,有利于引導專利申請人重視優先權制度下在先申請技術方案的公開程度和可實施性,避免優先權被濫用,使享受優先權的當事人不當得利,損害公眾利益。該審查決定可以鼓勵企業更加注重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推動整個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易繼明表示,在通信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對于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通常伴隨著標準相關技術的不斷完善和演進的過程。優先權成立與否直接關系到對比文件的時間起點和保護范圍,優先權的核實涉及專利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對于相關企業而言,應合理把握各階段性方案的專利申請時機和布局策略,同時均衡好各階段方案的保護范圍及公開程度,以降低后續在審查或者確權過程中優先權不成立的風險。
【典型意義】
該案在《專利審查指南》對優先權核實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詮釋了“在先申請是否實質上清楚記載了在后申請相同主題”的判斷標準。決定指出,雖然在先申請文件中存在與在后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應的文字記載,但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在先申請公開的內容無法實現該技術方案,則在先申請對于上述技術方案的記載屬于籠統或者含糊的描述,實質上不滿足《專利審查指南》有關“清楚記載”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決定認定本申請全部權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文章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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