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6-21】高考作文,版權知多少?
學生參加高考時,在語文科目所寫的作文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而且該條列出的法定類型作品中包括“文字作品”。高考作文只要是考生獨立完成的,就意味著其文字組合、遣詞造句源于考生本人,也就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同時高考作文通常是考生思想感情的表現、具有相當的長度,其撰寫過程為考生留下了發揮自身聰明才智的充分空間,由此形成的結果因人而異,體現了考生獨特的個性,因此也符合獨創性中“創”的要求。因此高考作文作為文學領域內考生的獨創性智力成果,應當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作品版權歸學生所有
高考作文作為文字作品,其著作權歸誰享有?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是著作權歸屬于作品的創作者,但著作權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創作者的自然人甚至不被承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不能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著作權。再如,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還規定了三類法定的特殊職務作品,其著作權除署名權之外由作者的單位享有。但高考作文并不屬于著作權法對作品著作權歸屬作出特別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因此,高考作文的著作權應當由創作者,也就是寫出作文的考生享有。
“先許可后使用”是我國著作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然高考作文的著作權由考生本人享有,他人如果需要以復制、發行或交互式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高考作文,應當經過考生的許可。例如,將優秀高考作文匯編成冊出版,涉及對高考作文的復制和發行,而考生對其作文享有復制權和發行權,因此出版者應當經過考生的許可。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匯編出版優秀高考作文,并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允許的既不需要經過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的情形。因為這種使用高考作文的方式既不是為了出版者個人的學習、研究和欣賞,也不是為了介紹、評論某高考作文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高考作文,而是向不特定公眾提供高考作文,使公眾,特別是中學生閱讀、欣賞高考作文,從而實現高考作文自身的價值。與此同時,這種行為也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編寫、出版教科書法定許可,因為優秀高考作文集并不是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教科書。因此,出版者在匯編優秀高考作文并集結成冊出版之前,應當經過每一篇作文作者的許可,通常情況下還應當支付報酬,在出版時要為作者署名。這樣,既能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在校中學生學習優秀作文的寫法,也體現了對作者的尊重,使他們獲得了相應的聲譽和經濟回報,從而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當然,如果不是匯編出版優秀高考作文集,而是將一篇優秀高考作文編入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教科書中,只要該教科書被納入了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經審核后認定的教科書目錄,就可以適用法定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教科書出版者并不需要經過考生的許可,但是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每年向作者支付報酬。
AI生成“作文”不受保護
今年高考,恰逢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熱之際。因此也不乏有人將高考作文題目輸入人工智能系統,從而生成了在文字組合、遣詞造句上可圈可點的“作文”。那么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文”能否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回答是否定的。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勵創作,其實現機制是為作者規定一系列專有權利,如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這意味著他人如果希望以復制、發行或者交互式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應當取得作者的許可,否則其行為原則上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促使他人在使用作品之前,向作者尋求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從而使作者從他人對作品的使用中獲得合理回報,產生繼續創作的動力,同時也對有創作潛能的其他人形成良好示范,鼓勵更多人從事創作。顯然,只有人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激勵,而無論是動物還是人工智能,都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激勵,不會因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而產生創作的動力。因此用著作權法去保護人工智能生成的“作文”,是從根本上違反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的。即使是“法人作品”,也以存在自然人創作的作品為前提。只有自然人創作了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才談得上將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并使其享有著作權。如果不存在由人創作的作品,則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的規定就無法適用。
與此同時,也不能認為人工智能的研發者或向人工智能輸入指令的使用者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者。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所謂“直接產生”,是指憑借自身的意志決定構成作品的表達性要素。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由其數據模型和以算法為基礎的概率決定的。人工智能的研發者不可能直接決定人工智能根據特定指令生成的內容,用戶也只能通過向人工智能輸入指令而限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大致方向,而不可能直接決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這正如指導、訓練學生如何寫作文的老師,以及給學生出作文題的老師,都不能被認為是學生寫出的作文的作者。因此,所謂人工智能“寫”出的高考“作文”,在著作權法上是沒有意義的。當然如果有人將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謊稱為自己創作的作品,并在該內容上以作者的身份署名,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根據著作權法有關“署名推定”的規定,將推定此人為相關內容的作者。但這也并非什么新鮮的事情,因為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不一致的情況經常發生。在著名的“猴子自拍照案”中,如果那名被猴子搶走照相機的攝影師謊稱那張事實上由猴子拍出的照片是由自己拍攝的,并且在照片上署名,由于猴子并不能站出來揭穿攝影師的謊言,根據“署名推定”規則,這名攝影師將被推定為攝影作品的作者并取得著作權。只是在這種情況下,這張照片的新聞價值與公眾所知的“猴子自拍照”就有了天壤之別——一名攝影師為猴子拍了一張照片,又有什么稀奇呢?(王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