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人分別在兩地成立字號為“啄木鳥”的公司,然后從他人處受讓取得啄木鳥圖形及文字商標,在相關店鋪及其多地經銷商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責令改正之后,仍在經營活動中繼續突出使用“啄木鳥”“南方啄木鳥”等標識,引發知名服裝品牌“啄木鳥”商標被許可人不滿,雙方由此展開了一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近日,雙方糾紛在蘇州知識產權法庭的主持下調解結案,父親錢某才、兒子錢某岳、女兒錢某亞及相關公司在線上、線下的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啄木鳥”與“南方啄木鳥”及“香港(國際)海寧啄木鳥發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字樣,今后亦不得登記注冊含有與“啄木鳥”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并賠償東莞市七好服飾有限公司(下稱七好公司)經濟損失及相關訴訟費用共計83萬余元。
不滿同名提訴訟
七好(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七好集團)是知名服裝、皮具品牌“啄木鳥”的注冊商標持有人,早在1993年2月該公司在服裝商品上獲準注冊了第628220號“啄木鳥”商標,其后該公司又相繼在皮衣、服裝等商品上獲準注冊了第1537544號“啄木鳥”商標、第4108374號“TUCANO 啄木鳥及圖”商標。受七好集團的許可授權委托,七好公司負責七好集團“啄木鳥”系列商標在中國的商標權保護、訴訟事宜。
2008年11月20日,錢某才、錢某岳成立了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常熟啄木鳥公司),2023年3月該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蘇州市希格曼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希格曼公司),該公司從第三方受讓取得了第1999718號、第3303718號啄木鳥圖形商標。2008年12月16日,錢某亞設立了香港(國際)海寧啄木鳥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啄木鳥公司),后從第三方受讓取得了第1771603號“ZMNFSPJ”商標。
七好公司訴稱,錢某才、錢某亞、錢某岳以家庭血緣為紐帶,以“全家總動員”的方式大肆對七好集團的“啄木鳥”服裝品牌進行“傍牌搭車”,以全國服裝集散地江蘇省常熟市為輻射點,通過在常熟市的生產、銷售場所門頭處突出使用“南方啄木鳥”字樣,并在招商廣告、授權材料、產品包裝、吊牌上使用“香港(國際)海寧啄木鳥發展有限公司”與“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字樣進行誤導性宣傳和銷售,在全國范圍內對七好集團的“啄木鳥”服裝品牌實施大規模的侵權行為。
七好公司表示,錢某亞在常熟市某男裝中心經營的服裝店鋪曾因突出使用“南方啄木鳥”字樣,被認定構成侵犯第628220號“啄木鳥”商標專用權,由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后其仍然在店鋪門頭突出放大使用“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字樣;錢某才、錢某亞、錢某岳及常熟啄木鳥公司在湖南、湖北、河南、陜西、安徽等多地的經銷商在銷售帶有“ZMNFSPJ”與啄木鳥圖形組合標識的服裝過程中,因突出使用“啄木鳥”“南方啄木鳥”“香港(國際)海寧啄木鳥發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字樣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也曾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七好公司認為,錢某亞等人及其全國多地經銷商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責令改正之后,仍繼續在銷售帶有“ZMNFSPJ”及啄木鳥圖形組合標識的服裝過程中突出或變相突出“啄木鳥”“南方啄木鳥”“香港(國際)海寧啄木鳥發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字樣,使相關公眾將其帶有“ZMNFSPJ”與啄木鳥圖形組合標識的服裝誤認為是七好集團的“啄木鳥”品牌服裝,對其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將錢某亞、錢某岳、錢某才、常熟啄木鳥公司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在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網絡等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香港(國際)海寧啄木鳥發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鳥服飾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啄木鳥”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刊登停止上述侵權行為的聲明以消除影響,并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800萬元。
和解結案止紛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常熟啄木鳥公司主動將企業名稱變更為蘇州市希格曼服飾有限公司,表達了即刻停止侵權、賠償一定經濟損失的意愿。七好公司考慮到其主動認錯并停止侵權行為,主要訴訟目的已經達到,經法院主持調解,自愿與錢某亞、錢某岳、錢某才、希格曼公司達成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訴訟費用的協議,并約定雙方該案糾紛到此了結,再無糾葛,若四者在協議簽訂后還有重復侵權行為發生,四者需就后續重復侵權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如果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商標權利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提起訴訟。”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趙虎表示,有些經營者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使用時,突出使用企業名稱尤其是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部分,使得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部分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情況下已經不再是對企業名稱的合理規范使用,而是一種商標性使用,商標權利人可以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進行維權。如果將上述使用方式混合在一起,權利人則可以以侵犯商標專用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
“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要求當事人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是權利人的第一目的,該案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中,不但有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約定,還有未來不得再次侵權的約定,最終以雙方和解來結案,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利于案件執行。”趙虎表示,該案同時也提示其他經營主體,誠信經營是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在登記企業名稱、申請注冊商標及實際經營活動中要杜絕“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不要抱著僥幸心理采取“打擦邊球”的方式攀附他人商譽,只有堅持自主創新,打造自主品牌,誠信、合法、合規經營,才是長久發展之計。(記者:王國浩)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