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大火的歌手:孫燕姿;2023年爆火的歌聲:‘AI孫燕姿’。”近期,“AI孫燕姿”在網絡走紅,引發網友廣泛關注、評論。“AI孫燕姿”翻唱的《發如雪》《半島鐵盒》《愛在西元前》等多首經典曲目在B站上播放量均超過100萬;QQ音樂、網易云音樂等平臺上也出現了“AI孫燕姿”歌曲合集。在繪畫之后,音樂與人工智能的結合成為焦點。“AI孫燕姿”火爆網絡的同時,也引發了版權爭議,那么,“AI歌手”在未經相關授權的情況下模仿他人聲音、使用他人歌曲侵犯版權嗎?如何防范侵權風險?
演唱風格難獲保護
當下,在多個視頻及音樂平臺,“AI孫燕姿”火爆“出圈”。“她”曲風多變,翻唱的歌手包括周杰倫、林俊杰、陳奕迅、王菲、張國榮、莫文蔚。其中,在B站上,“AI孫燕姿”翻唱的《發如雪》點擊量為167萬,《半島鐵盒》的點擊量為120萬,《愛在西元前》的點擊量為117萬。在QQ音樂,《AI孫燕姿》合集也有68萬播放量。“孫燕姿最大的對手可能是十年前自己的嗓音。”有網友聽了“AI孫燕姿”的歌曲后如是評論。除此之外,“AI鄧麗君”“AI周杰倫”“AI許嵩”等著名歌手的翻唱視頻熱度也較高。
據了解,“AI歌手”是通過學習歌手聲音而產生的AI聲音模型,雖然聽起來像歌手的聲音,但不是對歌手演唱原音的復制和傳播,而是類似于聲音“模仿秀”。
對于“AI歌手”的翻唱行為,北京嘉觀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曉宇在接受采訪時表示,“AI歌手”對大量歌曲的演唱是區別于歌手演唱原音的其他“表演”,表演者難以主張他人的表演侵犯了自己的表演者權,除非在表演者權司法保護層面有重大突破,例如認定AI程序直接使用了歌手演唱原音,否則,歌手很難主張“AI歌手”侵犯其“表演者權”。他同時表示,即便無法獲得“表演者權”保護,歌手也可以考慮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性權益,或依據民法典保護姓名等人格權益。
“僅僅模仿其他歌手的演唱風格,無論是真人還是機器模仿,都不存在侵犯版權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文杰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進行模仿時,不能進行欺騙、誤導,讓公眾誤以為是歌手本人在表演,否則可能侵犯歌手的人格權。因此,如果是人工智能的模仿表演,傳播者可能有加以明確標注的義務。
使用作品應獲授權
有觀點認為,訓練“AI歌手”使用大量歌曲,類似于訓練ChatGPT時使用大量素材。如未獲得授權,使用這些歌曲則侵犯版權。
對此,朱曉宇認為,“AI歌手”實際翻唱了大量音樂作品。在復制、發行、廣播、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這些AI翻唱版歌曲時,應當向相關詞曲作品的權利人獲取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未經許可,則構成版權侵權。就AI翻唱是否涉及表演權許可,朱曉宇認為,AI翻唱并傳播,仍然屬于“公開表演作品”,需要獲取表演權許可。同時,以“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也需要獲取表演權許可。如果使用“AI歌手”翻唱歌曲僅用于個人學習和欣賞的目的,不用于傳播,則可以視為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一旦未經許可傳播,則構成版權侵權。
劉文杰認為,在對人工智能進行訓練時,需要使用大量數據,有時候也包括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在訓練階段,主要涉及是否可以未經許可而對作品進行復制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歐盟單一數字市場版權指令第三條允許科研機構和文化遺產機構為科學研究目的對作品進行文本挖掘和數字挖掘。美國在以往的判決中則更關注對作品的復制和使用是否具有明顯的轉換性,而非是否具有商業目的。從發展趨勢來看,為機器學習而使用作品更可能構成合理使用。在人工智能輸出內容階段,則仍然遵循版權侵權的實質性相似標準,即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其訓練素材發生實質性相似,則構成版權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各界合力防患未然
其實,對于“AI歌手”翻唱背后的侵權風險,相關部門和網絡平臺已著手進行監管和規范。
4月1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就涉及了知識產權方面的規范。如第七條規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滿足不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內容。
網絡平臺也推出了規范措施。5月9日,抖音發布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平臺規范暨行業倡議。其中提到,創作者、主播、用戶、商家、廣告主等平臺生態參與者,在抖音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時,發布者應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進行顯著標識,幫助其他用戶區分虛擬與現實,特別是易混淆場景;發布者需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產生的相應后果負責,無論內容是如何生成的;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作、發布侵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權、知識產權等。一經發現,平臺將嚴格處罰。
“AI歌手”翻唱,豐富了互聯網內容生態,但也應防范侵權風險。尊重版權,“AI歌手”翻唱才能無憂。(記者:侯偉)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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