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劍南春”“古井貢”等是大眾耳熟能詳的白酒品牌。然而許多人不知道,除了酒類名稱是注冊商標,白酒的外包裝盒、酒瓶也可能被注冊了商標,而這種商標被稱之為立體商標。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侵犯白酒外包裝盒及酒瓶立體商標的知識產權案件。
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知名釀酒企業,其生產的白酒一經推出就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并且獲得多項榮譽,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品牌價值。2018年6月,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吳江區盛澤鎮某批發部查獲了一批模仿古井貢酒的“金井福”原漿系列白酒。經批發部的經營者洪某向執法人員透露,這批白酒是從亳州市某酒業公司進的貨。
古井公司在2020年11月將盛澤某批發部及亳州某酒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吳江區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亳州某酒業公司認可被查獲的白酒是其公司生產,但卻辯稱其生產的是自有品牌白酒,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與其生產商品上的標識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古井公司享有第13701700號“古井貢酒年份原漿”酒瓶造型及第10476054號“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包裝酒盒的立體商標專用權。第13701700號酒瓶造型立體商標,含柱形瓶身、圈狀金屬色密封圈、陀螺狀瓶蓋,瓶身附盤龍造型,并標注“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字樣。第10476054號包裝酒盒立體商標系由長方體包裝盒及前、后、左、右、頂部五個立面上的圖案組合而成,前立面主圖案為酒瓶形狀,酒瓶圖案下方均有淺色橫標,橫標正中間有環形圖案,當中用文字或數字加以標注。亳州某酒業公司生產的“金井福”原漿酒系列產品所用的酒瓶和古井公司使用的包裝盒雖然在文字標注、瓶身龍形紋飾及代言人圖片等方面存在細微差別,但在瓶身、瓶蓋、瓶口處的金屬色密封圈及尺寸大小、包裝酒盒的酒瓶圖案和文字在構圖中的位置等高度近似,整體視覺效果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與誤認,構成立體商標的近似。亳州某酒業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盛澤某批發部銷售上述侵權商品,亦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亳州某酒業公司及盛澤某批發部立即停止侵權,亳州某酒業公司賠償古井公司105000元。因盛澤某批發部具有合法來源抗辯,故不再判令該批發部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后,亳州某酒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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