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越來越火,但如果銷售的是侵權或者假冒偽劣商品,直播平臺該承擔什么責任呢?近日,海淀法院對一起涉及抖音平臺的案件做出判決,判決中認定直播帶貨場景下,直播平臺屬于電商平臺。據悉,本案是全國首例認定直播帶貨場景下的直播平臺為電商平臺案件,也是《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施行以來,對該類平臺性質進行認定的首個司法案例。
案發:主播帶貨涉嫌侵權抖音成被告
原告賽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訴稱,其通過阿加莎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獲得“AGATHA”和“”兩枚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后原告發現,被告之一的萊州市弘宇工藝品有限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在抖音直播平臺的賬號進行直播,并銷售帶有涉案商標標識的兩款手提包,該行為侵害了賽飾公司的商標權。
原告公司還認為,抖音平臺中主播直播帶貨日益普遍,應將其視為電子商務平臺。本案中,作為抖音經營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應該對弘宇公司相關行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但抖音平臺任由弘宇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抖音:并非商務平臺已盡到義務
被告弘宇公司辯稱,其銷售涉案商品取得了案外人合法授權,同時因其認知和判斷能力有限,無法判斷銷售涉案商品是否為侵害涉案商標權的產品,且已提供了涉案商品來源,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弘宇公司還稱,抖音平臺未能確保用戶有效閱讀和理解用戶協議和隱私條款內容,且未提示用戶與知識產權侵權相關的法律后果。
微播公司提出,賽飾公司可通過涉案商品落地頁展示的賣家信息進行維權,且微播公司已將涉案抖音用戶的信息披露給賽飾公司。另外,抖音平臺用戶協議已明確提示用戶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本案中,微播公司在接收本案訴訟材料后及時核實涉案抖音用戶信息和涉案商品,現涉案商品已下架。
微播公司認為,抖音平臺并非電子商務平臺,微播公司也并非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者,而且在案件中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分析:抖音屬于電子商務平臺
法院首先認定,結合在案證據,弘宇公司銷售涉案商品構成侵權。
對于抖音平臺的性質,法院分析認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創新和網絡營銷模式的多樣化,當前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平臺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的以電子商務為其主營業務的平臺,互聯網直播平臺、互聯網音視頻平臺等以生產、提供內容為主營業務的平臺,也逐漸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營銷服務。
對于后者,如其為交易各方實際提供的服務本身符合前述電子商務法的相關定義,則應認定其所運營的平臺屬于電子商務平臺。
據此,綜合本案中抖音平臺用戶可通過開通“商品櫥窗”功能從事互聯網營銷活動,抖音平臺的直播界面顯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稱、圖片、價格等信息,用戶點擊抖音平臺中“商品櫥窗”后未跳轉至其他平臺即直接進入商品頁面,抖音用戶可在其抖音賬號中直接查詢其購買涉案商品的訂單信息,觀看直播時需點擊抖音平臺界面中的購物車才可進入小店平臺完成購物等事實,認定抖音平臺系以提供網絡直播營銷服務的形式在其平臺中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各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平臺,屬于電子商務平臺。
微播公司作為抖音平臺運營者,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判決:盡到義務抖音無責
法院不僅在判決中認定了抖音平臺的性質,還進一步分析了具體責任劃分,詳細論述了直播帶貨類電子商務平臺的合理義務邊界。
法院認為,此類平臺中電商活動具有特殊性,不宜對其采取過于嚴苛的事前審核標準,而應結合平臺是否建立了直播帶貨準入機制,是否制定并公開了直播營銷管理規范或平臺公約,是否履行了對直播間運營者資質、商品等的審核,是否制定了負面清單,是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訴舉報機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時且必要的處理措施,是否積極協助權利人維權等方面,綜合判斷平臺經營者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據此,法院認定微播公司在本案中就被訴行為履行了事前審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時處置等措施,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弘宇公司賠償賽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598元。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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