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該司法解釋同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中指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據了解,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以及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規定了權利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該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當事人誠信行使訴權的重要舉措。
該批復的實施,有利于發揮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調節作用,更好地規制權利濫用。(記者 李文杰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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