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乳、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注冊“摑足”商標,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公眾對中國國家足球隊的關注以及相關媒體報道,公眾易將“摑足”與“國足”相聯系,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于是宣告該商標無效。濟南某公司不服,將國知局起訴到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求。該公司不服上訴。5月14日,記者獲悉,北京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高院認為,在案證據表明,部分公眾已將“摑足”與“國足”相聯系。國足豆腐餐飲公司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
在腐乳豆腐豆腐制品注冊“摑足”商標
2011年,緱某、任某申請注冊“摑足”商標,于2013年2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腌制菌塊、腐乳、豆腐、豆腐制品、腐竹。
2019年1月,青島某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該商標經核準被轉讓予濟南某餐飲公司。
商標被宣告無效不服起訴 一審被駁回
去年3月9日,國知局作出 “摑足”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裁定訴爭商標無效。濟南某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中,該公司認為,“摑”字發音包含“guo”和“guai”,山東地區的方言中發音為“guai”,意指輕輕觸摸,而非被訴裁定認定的含暴力傾向,并且經多年使用已經與原告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在社會上也沒有收到任何不良投訴,不論從字面含義還是實際使用中都不存在不良影響;青島某公司與原告之間系競爭關系,第三人申請了多個含有“摑足”字樣的商標,并且多次針對原告商標提起訴訟,存在濫用權利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青島某公司則提交了部分媒體證據:2011年11月19日,央視網發布的“‘國足臭豆腐’是民意宣泄的另類窗口”文章;2012年8月4日,環球網發布的“奧運會兩國人民談足球 出現名店‘國足臭豆腐’”文章;2010年10月13日,青島新聞網發布的“濟南現國足臭豆腐 生意紅火游客來為解氣”文章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訴爭商標整體亦未經使用而形成第二含義;另一方面,從“摑”字的設計外觀看,部首“扌”經藝術化處理,不明顯,文字部分突出顯示為“國”字部分,訴爭商標讀音亦同“國足”。同時,在案證據亦表明,部分公眾已將“摑足”與“國足”相聯系。原告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規定。
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存在貶損諷刺“國足”傾向
易產生消極不良影響
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認為,“摑足”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應予維持注冊。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訴爭商標整體亦未經使用而形成第二含義;另一方面,從“摑”字的設計外觀看,部首“扌”所占比例較小,文字部分突出顯示為“國”字部分,訴爭商標讀音亦同“國足”。同時,在案證據亦表明,部分公眾已將“摑足”與“國足”相聯系。北京高院認為,國足豆腐餐飲公司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此外,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
北京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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