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現對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制定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2019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協助行政執法部門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提出“研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
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大多疑難復雜,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領域廣,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在司法審判、行政執法、行政裁決、仲裁調解工作實踐中,迫切需要通過咨詢相關技術領域專家或者委托技術鑒定等方式協助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時,為了更好地認定和查明技術事實,部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引入技術調查官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自2014年起,聘請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專利審查員參與專利侵權行政裁決工作,協助查明技術事實。2017年正式建立技術分析師制度,2018年至2020年,技術分析師共參與案件審理187件,出具咨詢意見279份。
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地方專利管理部門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逐年增長。2020年全國共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4.2萬件,同比增長9.9%。為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各地對于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有強烈的需求。同時,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專利法》將正式施行,按照《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為做好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也需要盡快建立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
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在系統梳理相關政策、借鑒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探索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規定》,對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進行了規范,以有效加強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技術支撐,提高知識產權侵權判定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條,分別對適用范圍、技術調查官的定位和職責要求、遴選范圍、管理辦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
(一)《規定》適用范圍
《規定》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選任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技術調查官。
(二)技術調查官的定位和職責要求
《規定》明確技術調查官屬于行政裁決的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技術調查官履行的職責包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建議,參與調查取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協助組織鑒定人和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意見,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完成其他相關工作等7個方面。《規定》對技術調查官開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三)技術調查官的遴選范圍
《規定》明確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審查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同時,對于行政裁決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難以決斷的,還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咨詢。
(四)技術調查官的管理辦法
《規定》明確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應告知當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技術調查官應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種,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情形。對于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照《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首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推薦工作,建設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根據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實際需要,指派相關領域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相關鏈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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