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芯公司)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賽芯公司認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未經許可,復制、銷售的芯片與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故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經鑒定,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實質相同,構成侵權,判決裕昇公司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不服,提起上訴稱:涉案布圖設計圖樣的紙件不清晰,不應得到保護;不能以芯片樣品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且涉案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并不以公開布圖設計的內容為條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是為執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具有獨創性的三維配置,對于獨創性的證明,不能過分加大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權利人主張其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整體或者部分具有獨創性應受保護時,應當對其獨創性進行解釋或者說明,然后由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在此基礎上綜合判斷該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是否具備獨創性。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判決厘清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性判斷的基本思路,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作出具體指引,有力地維護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利益。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對關鍵領域、重點環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自主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的使命擔當。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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