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
目次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原則
三、關于司法解釋名稱
四、關于故意、惡意的認定
五、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
六、關于基數的確定
七、關于倍數的確定
八、關于生效時間
九、關于防止懲罰性賠償濫用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討論通過《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3月3日起施行。《解釋》共7條,主要依據民法典、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涉及適用范圍、請求內容和時間、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和倍數、生效時間等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本文擬對《解釋》起草中的有關情況以及應當注意的適用問題作一闡述,以便更為準確地理解條文原意,確保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規劃了我國未來5年發展藍圖,設定了2035年的遠景目標。當前,我國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體現高質量發展要求,服務保障構建新發展格局。引入和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阻遏侵權并充分補償權利人,符合新發展理念內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有利于推動高質量發展。
2018年1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的主旨演講中提出,中國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修訂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進。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此前,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2015年修正的種子法率先確立了懲罰性賠償規則。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總括性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標志著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全覆蓋。
2019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引入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國務院于2019年10月22日發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抓緊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標志著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速進入全面落實階段。
從黨中央決策部署到法律規定,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日臻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價值意義日益凸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既是落實落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踐需要,也是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用好用到位的重要舉措。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原則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市場價值研究(廣東)基地,逐步總結歸納出了“以市場價值為導向,構建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等裁判規則。為更加系統全面地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將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列為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等課題承擔單位提交了優秀研究報告。上述探索研究為《解釋》的起草打下了良好的實踐和理論基礎。
在《解釋》起草過程中,我們先后征求了中央有關立法、行政、檢察部門以及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并先后召開了兩次座談會,征求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等有關學者和產業界、律師界代表的意見,充分吸收了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
《解釋》主要遵循了以下4項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在《解釋》起草過程中,我們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領會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五個關系”,積極探索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不斷優化有利于創新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是保證法律統一正確適用。《解釋》涉及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等多部法律,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正確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解釋,既保證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標準統一,又盡量協調各部門法之間的表述差異,堅持全面平等保護原則,審慎明確適用條件。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14年、2017年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知識產權案件存在賠償數額低等問題。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低,一方面導致權利人損失難以彌補,另一方面導致知識產權侵權難以有效遏制。《解釋》的起草,立足解決上述瓶頸問題,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四是增強實踐操作性。《解釋》旨在通過明晰法律適用標準,增強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可操作性,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訴訟指引,確保司法解釋好用、管用。
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對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要區分處理,對適用要件分別作出規定。經研究,我們認為,侵害各類知識產權行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和賠償標準應當一致。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的知識產權客體就有7種,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難以逐一規定。雖然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分別對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定,但在民法典對懲罰性賠償已經作出了總括性規定的情形下,如果再區分客體分別作出規定,適用要件不僅容易重復,也可能產生沖突,不利于民法典的統一正確適用。其次,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同為知識產權客體,法律屬性一致,因此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要件上,不宜對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客體作區別對待。
三、關于司法解釋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鑒于《解釋》主要針對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如何應用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問題,故采用“解釋”的形式。
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還會涉及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訴前調解等審判領域,為了給將來適用留足空間,建議將題目改為《關于知識產權審判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我們認為,考慮到已有司法解釋名稱通常采用“審理……案件”的表述,侵權糾紛之外的知識產權審判領域亦可參照適用本解釋,故題目未采用“知識產權審判”的表述。
四、關于故意、惡意的認定
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歷史來看,由于懲罰性賠償具有加重責任的性質,侵權故意是懲罰的正當性基礎。為實現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和預防的社會控制功能,同時為了防止被濫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是決定懲罰性賠償的重要考量。
民法典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為惡意。經征求各方意見和反復研究,我們認為,對故意和惡意的含義應當作一致性理解。首先,民法典是上位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修改在前,但對其所規定的惡意的解釋也應當與民法典保持一致。而且,在民法典頒布后修改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均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其次,在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故意與惡意常常難以精準地區分,作一致性解釋有利于增強實踐操作性,也有利于避免造成這樣的誤解:惡意適用于商標、不正當競爭領域,而故意適用于其他知識產權領域。
行為人的故意是一種內在的主觀狀態,在民事訴訟中查明難度較大,往往只能通過客觀證據加以認定。通常情況下,侵權人與權利人的關系越密切,侵權人知道訴爭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商標法第十五條、《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和第16條就如何認定具有明知他人商標的特定關系作了規定。
五、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
情節嚴重主要針對侵權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一般不涉及侵權人的主觀狀態。《解釋》第4條列舉的情形,主要源自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
為了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發布了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均涉及情節嚴重認定問題。如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五糧液公司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獨占使用“
”注冊商標。徐中華實際控制的店鋪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糧液”字樣的店招被行政處罰。徐中華等人因銷售假冒的五糧液等白酒,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在徐中華等人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商品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形下,一審、二審法院考量被訴侵權行為模式、持續時間等因素,認定其基本以侵權為業,判令承擔兩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該案的典型意義就在于準確界定了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等情節嚴重情形,具有示范意義。
六、關于基數的確定
關于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均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因損害賠償數額難以精確計算,導致懲罰性賠償適用時常面臨困境。為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侵權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識產權審判實際,《解釋》第5條第3款將參考原告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基數的一種。此外,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在實際維權過程中才能發生,與侵權賠償的指向不同,而且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把合理開支排除在計算基數之外,因此第5條第1款規定,基數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考慮到種子法規定合理開支包含在計算基數之內,該款增加但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于基數計算方式,著作權法規定賠償數額計算基數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違法所得,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規定的計算基數為實際損失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種子法規定的計算基數是先按照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的按照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確定,即規定了先后次序,而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未規定計算基數的先后次序。為解決與各部門法銜接的問題,《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填平性賠償數額即基數和懲罰性賠償數額應當分別單獨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確定為1倍,那么被訴侵權人承擔的賠償總額應當為填平性賠償數額加上懲罰性賠償數額之和,即為基數的兩倍。
七、關于倍數的確定
倍數是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另一關鍵因素,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整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倍數幅度范圍內依法確定。在確定倍數時,不僅要考慮到侵權人過錯程度、情節嚴重程度、賠償數額的證據支持情況等,還需要考慮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與行政處罰和刑事罰金的關系。此外,倍數可以不是整數。
關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的關系問題,三者在價值取向上不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也已有明確規定,因此,為加大侵權制裁力度,《解釋》第6條規定,不能因已經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而減免民事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是,為避免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解釋》第6條第2款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已執行完畢的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情況。
八、關于生效時間
《解釋》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但著作權法、專利法2021年6月1日才生效,那么2021年1月1日至6月1日受理的侵害著作權、專利權案件,如果當事人請求懲罰性賠償,能否依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確定懲罰性賠償?鑒于民法典作為專利法、著作權法等部門法的上位法已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據民法典確定懲罰性賠償,并無法律上的障礙。至于倍數的幅度范圍,可以參照適用著作權法、專利法的具體規定。
九、關于防止懲罰性賠償濫用
提高侵權賠償數額是加大侵權懲處力度的手段之一,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賠償數額越高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大、效果越好,懲罰性賠償數額必須根據在案證據依法合理確定。為確保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避免實踐中濫用,一是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解釋》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范圍、請求內容和時間、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基數計算、倍數確定等作了明確規定,涵蓋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引,也給當事人以穩定的預期,確保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用好、用到位,從裁判規則上為防止懲罰性賠償被濫用提供了保障。二是通過典型案例加強指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5日專題發布了6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以便進一步準確把握《解釋》條文的含義。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將不斷總結審判經驗,進一步推動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阻遏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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