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法院駁回李某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9000萬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長劉曉云、知產庭庭長劉軍華、刑庭副庭長羅開卷組成合議庭審理,劉曉云擔任審判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張本才、檢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檢察員陸川出庭履行職務。
仿冒“樂高”被起訴
2011年6月,李某創辦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玩具研發、生產及銷售。2015年,他“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樂高”。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李某伙同閆某等8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復制圖紙、委托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復制樂高拼裝積木玩具產品,冠以“樂拼”品牌進行銷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于復制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復制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樂拼”多款玩具與樂高玩具基本相同,構成復制關系。“樂拼”的《NINJAGThunderSwordsman》圖冊,也與樂高公司相同,構成復制關系。《會計鑒定意見書》顯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424萬余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余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關倉庫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萬余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50萬余元。
今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宣判后,李某、閆某、張某、王某、杜某、呂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嚴懲著作權犯罪
上海高院認為,本案中,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均系樂高公司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玩具均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原判結合《會計鑒定意見書》及相關證據,認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為3.3億余元正確,應予確認。
本案中,復刻樂高玩具由主犯李某決定,各從犯分工負責實施。從生產銷售環節看,仿冒樂高玩具的樂拼玩具以已注銷的利豪玩具廠名義生產經營。從銀行賬戶明細看,收支均通過案外人個人賬戶進出,違法所得并未歸屬相關單位,被告人領取的工資都是現金發放,故本案屬于團伙作案。考慮到本案不僅給權利人的商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嚴厲懲處。一審法院原判并無不當。(記者王閑樂)
[責任編輯:文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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