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以卡通形象為設計靈感制作的手機殼算侵權嗎?12月29日,南都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一起未經許可,銷售印制有“阿貍”卡通形象手機殼的案件,最終該商家被認定侵權。
據北京知產法院介紹,動漫形象“阿貍”的著作權人(簡稱原告)發現,J公司(簡稱被告)未經許可,在其京東店鋪內銷售印制有“阿貍”卡通形象的手機殼。原告認為,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以出售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手機殼,系未經授權擅自銷售印制有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動畫形象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此案的爭議焦點僅在于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復制品的發行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至少應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其發行的復制品客觀上有合法來源;二是其主觀上“不知道”其發行的復制品為侵權復制品。
對于第一個要件,應當由發行者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證據,以證明侵權復制品系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的商業方式而取得。對于第二個要件,應當通過審查發行者的注意義務而對其主觀狀態進行具體判斷。
此案中,被告主張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生產者,并未實施復制行為,而僅為復制品的發行者,且其獲取涉案商品有來源合法。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雖然被告補充提交的購買記錄顯示有外觀上與涉案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手機殼商品,并顯示其供應商為案外人H公司,但該商品的購買單價與涉案商品的銷售單價之間存在較大差距,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不足以證明其銷售的涉案商品系通過合法渠道獲得。
被告銷售的手機殼上印制有擬人化的小狐貍形象,被告理應對該形象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有所認知,但其并未對該作品的權屬情況進行審查;加之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動漫形象“阿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銷售鏈接的商品名稱處還標注了“阿貍”字樣,由此可見,被告在主觀上亦難謂善意。
綜上所述,被告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采寫:南都記者 吳佳靈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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