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是眾所周知的第十二個“雙十一”購物節。在購物節前一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被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案件背后,卻是原告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作為第三人的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關于“雙十一”商標之爭。
到底“雙十一”是阿里巴巴獨有的商標,還是指代一個全民共享的購物節,是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之一。
據悉,該案持續了近一個小時庭審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當庭未宣判。
背景:京東兩次申請撤銷阿里“雙十一”商標
此次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的是一起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原告是阿里巴巴,被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讓原被告雙方產生糾紛的,是2019年京東提交的一份撤銷申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阿里巴巴的“雙十一”商標。
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國際分類中提起注冊商標申請,于2012年12月28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
核定使用服務包括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
此后,京東曾兩次提出申請撤銷阿里巴巴的“雙十一”商標。第一次申請是在2018年11月13日,京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認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沒有使用訴爭商標。但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京東公司申請撤銷的證據不能成立,駁回了京東公司的撤銷申請。
第二次申請是在2019年9月23日。京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這一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雙十一”商標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但是沒有體現在其他服務上的使用,故復審商標在除“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之外的服務上的使用,應該予以撤銷。
阿里巴巴不服,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雙十一”商標復審決定書,“雙十一”商標在被撤銷服務內進行了大量的使用,被訴決定認定錯誤。
阿里不服“雙十一”被撤銷七大服務的使用
也就是說,此次行政糾紛主要是集中在撤銷部分的爭議,到底“雙十一”商標有沒有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在核準使用的商業管理輔助等7項被撤銷的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阿里巴巴認為,阿里巴巴使用訴爭商標是在阿里巴巴所使用的電子商務平臺使用,也就是天貓平臺和淘寶平臺上,同時也會有大量的線上和線下的廣告推廣。電子商務平臺是一個新興的零售領域,是為了達到替他人推銷的目的,有綜合性的服務場景。在具體的平臺上,就會覆蓋本案的訴爭商標服務范圍。
阿里巴巴的訴訟代理人舉例,每年促銷活動期間,阿里巴巴會將“雙十一”應用于參與促銷活動的產品上,同不參與促銷活動的商品作出區分,為消費者明確哪些是參與活動的商品,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商家參與促銷活動的商業信息。所能體現的服務范圍是“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
而且在促銷期間,阿里巴巴會根據一定的體系,劃分為智能家居、家紡百貨等不同類別,在進行劃分時,也會有訴爭商標“雙十一”的體現,這是在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上實際使用的一個場景。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該依法維持。該局辯稱,阿里巴巴所說的組織不同的分會場這方面的服務,是工商管理輔助業的服務,這些服務針對的主要是商業企業、工商企業,但是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并沒有對其他企業提供商業管理幫助、提供商業信息方面的證據,針對的主要是消費者。
阿里巴巴提供的預售活動規則介紹、津貼使用說明等證據,上述服務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也沒有為消費者提供商品選擇方面的商業信息和建議。
阿里巴巴提供的上述說明的實質,是方便消費者購買,從而為品牌合作方銷售商品。
阿里認為“雙十一”是獨有商標
2009年之前,只有線下的促銷活動,阿里巴巴為了打造自己的線上促銷活動品牌,設計了“雙十一”,并且應用到線上的促銷活動中。
在2009年之后的購物節,除了阿里巴巴之外,京東、當當網等其他電商平臺也參與其中。
在庭審中,產生了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雙十一”是否指向了一個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年度特定節日?
在阿里巴巴看來,答案是否定的。阿里巴巴認為,“雙十一”商標是阿里巴巴獨創的、在2009年應用到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促銷活動品牌,并不是一個通用的名稱。
該公司認為,每年促銷活動期間,阿里巴巴會把“雙十一”的商標應用到參與促銷活動的商品上進行相關標注,起到商品信息區分來源的一個作用。
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標識,識別哪些商品是參與促銷活動的商品、服務,進行有效的快速購買。
阿里巴巴及關聯公司每年都會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來推廣“雙十一”,在廣告宣傳的場景中也會有“雙十一”的使用,這也是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
阿里巴巴集團通過實際使用的商業場景和投入的大量廣告宣傳,可以證明訴爭商標“雙十一”和阿里巴巴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阿里巴巴不反對并且歡迎其他商家在這期間參與促銷活動,但是反對山寨模仿甚至是詆毀雙十一品牌的惡性競爭行為。”阿里巴巴認為,本案訴爭商標“雙十一”維持有效,不會損害其他商家及消費者的權益。
記者注意到,作為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雙十一”沒有達到指向特定節日的一種標識。
京東認為“雙十一”指代購物節
庭審中,作為第三人的京東卻給出了肯定答案,京東認為,“雙十一”是每年11月11日的習慣性表達,也是電商行業甚至是零售行業每年舉行購物活動的約定俗稱的名稱。
該公司認為,自2009年每年11月11日舉行購物節以來,既有阿里巴巴的參與,也有京東公司、唯品會、拼多多等線上線下眾多商家的共同參與,這些參與促銷的消費者、廣告商等都只是將“雙十一”作為一個購物節的名稱,或者一個客觀日期的描述。“雙十一”購物節已經走過了十幾個年頭,在全社會共同參與購物節的背景下,相關公眾更不會將雙十一或雙十一狂歡節識別為某一個商家的服務品牌。
每年參加雙十一購物活動的商家眾多,會被區分稱天貓雙十一、京東雙十一,國美雙十一,蘇寧雙十一等。“真正為原告起到區分作用的,引導消費者消費的,是雙十一前面的天貓,或者貓頭圖形。”
京東的訴訟代理人提出,“雙十一”商標是阿里巴巴注冊的一枚商標,但它已經演變為一種促銷活動的描述性文字,不應該被一家所壟斷,具備了公共資源的屬性,該案審理還要考慮公共利益。
為什么京東要對“雙十一”商標提起撤銷申請?該代理人解釋,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自身權利,另一方面是為了行業共同利益,為了幫助阿里系以外的其他電商主體,能夠在雙十一購物節期間正當使用雙十一的文字,描述自身的活動內容,同時阻止原告繼續利用描述性的符號進行不合理的商業壟斷,損害包括第三人在內的眾多商家的正常商業表達,長此以往將破壞電商及整個零售行業的正常有序的競爭秩序。
“阿里有雙十一購物節活動的開創之功,但是沒有獨占雙十一商標專用權的正當性。”
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呂柔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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