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頂益(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州市康師傅飲水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頂益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受到保護。鄭州康師傅公司提供的產品為桶裝水,與“康師傅”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2類商品中的“水”,構成同一種商品,與第30類中的“方便面”“咖啡、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鄭州康師傅公司使用的“康師傅”文字與第1321811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考慮到涉案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鄭州康師傅公司在經營中使用“康師傅”字樣,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侵犯了頂益公司就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海淀法院認為,鄭州康師傅公司將“康師傅”字樣作為企業字號注冊并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頂益公司的“康師傅”品牌存在關聯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鄭州康師傅公司對其公司資質和產品質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夸大宣傳,構成虛假宣傳。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通過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標識等行為,誤導消費者認為其提供的是他人的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借用他人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提高自身及其商品的市場競爭力,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葭蘆)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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