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品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持續高強度投入,讓好醫生公司對于纏斗不斷的商標侵權零容忍,也讓“好醫生”訴“平安好醫生”商標無效案成為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企業營商環境優化路上的一起典型案件,為民營企業打擊商標侵權、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品牌影響提供了參考示例。 當“好醫生”遭遇“平安好醫生”,一場曠日持久的商標爭奪戰正式拉開序幕。誰才能被稱作“好醫生”?好醫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好醫生公司)與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保險公司)各執一詞。今年6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原審判決結果。依據原審判決,法院認定好醫生公司“好醫生”商標為第五類“人用藥”產品上的中國馳名商標,予以馳名商標保護,依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平安好醫生及圖”有效的決定;平安保險公司在醫療大健康產業上搶注的七件“平安好醫生”系列商標最終被依法宣告無效。 1998年,好醫生公司申請第一件“好醫生及圖”商標,并于2000年獲準注冊。2002-2003年,好醫生公司分別在保健品、醫療用品、飲料、化妝品等類別獲準注冊商標。2005-2008年,好醫生公司積極布局海外市場,先后在美國、日本、英國、法國等30余個國家或地區獲得商標保護。2010年,“好醫生”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將商標獲準注冊領域拓展至軟件服務(9類)、保險(36類)、電視廣播(38類)、在線社交網絡服務(45類)等。截至2011年,“好醫生”已在商標1-43類、45類共44個類別獲準注冊。在品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持續高強度投入,讓好醫生公司對于纏斗不斷的商標侵權零容忍,也讓“好醫生”訴“平安好醫生”商標無效案成為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企業營商環境優化路上的一起典型案件,為民營企業打擊商標侵權、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品牌影響提供了參考示例。 案情梳理:“平安好醫生”商標無效一波三折 “平安好醫生”系列商標注冊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平安保險公司進軍互聯網醫療健康領域,于2014-2017年先后申請注冊“平安醫生”“平安健康”“平安好醫生”“平安好醫”“好醫生來了”等商標。據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11月7日,平安保險公司旗下平安健康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健康公司)推出并上線“平安健康管家”App,并于2015年4月21日更名為“平安好醫生”。2018年5月4日,平安健康公司登陸港交所,證券簡稱“平安好醫生”。 就在平安健康公司上市前夕的2018年5月2日,好醫生公司以平安健康公司獲準注冊的第17554331號、第17554570號、第17554767號、第17554836號、第17554844號、第17556160號、第17556302號“平安好醫生及圖”等七件商標(簡稱爭議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簡稱2013年《商標法》)有關條款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商標權無效的宣告申請。2019年3月2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做出裁定(簡稱被訴裁定),表示難以認定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好醫生公司的“好醫生及圖”商標的抄襲、摹仿;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致誤導公眾,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故不支持好醫生公司相關主張,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好醫生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部分認定不予支持,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爭議商標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結論錯誤,針對有誤的部分認定應予糾正。2019年11月1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作出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平安保險公司均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結果,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2020年6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結果并無不當,認定好醫生公司之“好醫生”商標為第五類“人用藥”產品上的中國馳名商標,予以馳名商標保護,依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平安好醫生及圖”有效的決定。至此,平安保險公司在醫療大健康產業搶注的七件“平安好醫生”商標最終被依法宣告無效,“平安好醫生”系列商標無效案的行政流程告一段落。 此案行政訴訟結果充分證明我國司法機關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及品牌建設給予高強度保護。而在民事訴訟方面,好醫生公司在平安健康公司商標侵權案的一審和二審中勝訴。2018年4月27日,好醫生公司就平安健康公司涉嫌“好醫生及圖”商標侵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第1908463號“好醫生及圖”被侵權,依法判決平安健康公司:立即停止標志性使用“平安好醫生”“好醫生”字樣等侵害好醫生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好醫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在《中國消費者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平安健康公司不服,二審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然而,截至9月11日即停止侵犯的最后法定日期,平安健康公司尚未停止使用“平安好醫生”商標等侵權行為,作為其重要流量入口的“平安好醫生”App仍能檢索、下載和使用。據悉,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已于9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對平安健康公司銀行賬戶中的7000萬元資金予以凍結。歷經長達兩年多的商標之爭后,“平安好醫生”或將面臨最后時刻。 判決聚焦:馳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爭論不斷 本案中,雙方圍繞“好醫生及圖”商標馳名認定及是否構成侵權的爭論不斷。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據查證,2010年10月,好醫生公司的“好醫生及圖”系列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在商評字(2010)第28873號商標爭議裁定書中,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認定在人用藥商品上“已經為全國范圍內的消費者所熟知”。 但被訴裁定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為2006年3月30日,在此之前,雖然好醫生公司的“好醫生及圖”商標在人用藥商品上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但是“好醫生”作為漢語既有詞匯,其獨創性較弱,且爭議商標與好醫生公司的“好醫生及圖”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存在區別,綜上,難以認定平安保險公司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好醫生公司在人用藥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好醫生及圖”商標的抄襲、摹仿。故被訴裁定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致誤導公眾、使好醫生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所禁止之情形。 而在一審行政訴訟中,對于好醫生公司提出的多項主張,針對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爭議商標是否損害原告的在先商號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結論;而關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法院綜合在案證據認定,好醫生公司系列引證商標在人用藥商品上,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就已經具有廣泛的知曉程度并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熟知,達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要求的馳名程度。同時,針對“平安好醫生及圖”商標是否涉嫌抄襲、摹仿“好醫生及圖”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從商標中文顯著識別部分入手,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相近,故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 本案中商標侵權的認定,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密切相關。二審庭審中,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關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認定,違背馳名商標保護按需認定的原則,應予糾正。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針對平安保險公司稱“平安好醫生及圖”商標與“好醫生”商標存在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且平安保險公司并不存在傍靠好醫生公司品牌的主觀故意等上訴理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應當從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和圖形的構圖、設計及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或誤認為標準。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的裁定分別作出糾正和補充,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對一審判決結論予以維持。 案件背后:商標無效宣告與馳名商標保護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是我國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義務,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利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由之路。“好醫生”商標案例體現了我國司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公正,釋放了司法機關對數十年如一日、以創新驅動發展的馳名商標品牌知識產權的強保護信號。 關于我國馳名商標及侵權認定標準,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表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商標侵權的認定是,有混淆、誤認的可能的,即構成侵權。但在我國,侵權認定標準是,造成了混淆、誤認的才構成侵權。在馳名商標的認定方面也有不同,國外標準是‘相關領域、相關人員知道即可認定’,中國的標準則要求更高。”宿遲強調,對于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權利人應該采取嚴格保護原則,同時提示:“負責任的企業家應該具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侵權者也要明白,對一個侵權商標不斷投入,最終會面臨名譽和相關資產一切歸零的風險。” 我國當前的經濟治理環境,對于強化知識產權侵權懲罰力度、大幅度提高法定賠償額的立法呼聲較高,如何認定商標惡意侵權、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士熱議的問題。對此,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汪澤認為,在互聯網時代,企業通過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實現快速發展、擴大知名度變得更為便捷。他呼吁,嚴懲商標侵權行為,不應受到侵權者體量和市場格局大小等因素影響。“有些侵權企業主張其發展達到了一定規模,使用的侵權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形成了所謂的市場秩序。有觀點認為,要求這樣的企業停止侵權并進行賠償,會影響已經形成的市場格局。但我認為,對此類侵權商標不能輕易撤銷上訴,不能以司法政策替代法律,企業經營發展和商標申請運用應以誠信為本,一旦違背誠信原則,即使市場格局再大也不應給予保護。”汪澤表示。 在《商標法》修訂和新政策出臺方面,為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進行個別條款修訂,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隨后,為進一步深化馳名商標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起草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部門規章,從明確申請商標注冊的要求及不規范申請的類型、明確在商標審查審理全流程中規制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細化對惡意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處罰等方面,落實法律修改內容,為打擊惡意申請注冊行為、嚴懲商標侵權行為、加強商標權保護提供法律依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化措施。 在現行的商標注冊制度下,企業應如何完善商標保護、應對商標侵權糾紛并贏得市場呢?好醫生公司在“平安好醫生及圖”系列商標無效案中獲得勝訴,是以商標權無效宣告制度保護馳名商標的一次完美例證,為民營企業走出商標布局與品牌高質量發展之路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據了解,我國注冊商標無效宣告制度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體現在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了禁止注冊的相對理由,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二是禁止在所有類別上注冊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對爭議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通常情況下,馳名商標所有人須在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但如能證明該商標注冊屬于惡意注冊,則不受5年期限限制。以上規定體現了我國行政、司法對于侵犯馳名商標的嚴格規制,通過設立對惡意注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制度,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促進商標合理合法注冊、推動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強化馳名商標保護正當其時。2019年11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從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時限查辦涉馳名商標案件、有效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和使用、突出重點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等三方面,提出要充分發揮馳名商標保護在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明確了進一步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工作的具體要求。2020年9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提案的答復中明確,要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嚴厲打擊惡意搶注馳名商標和侵權行為,防止個別企業利用馳名商標進行不公平競爭,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更好保護相關權利人和消費者權益。 商標已逐漸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有力手段,商標保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水平和綜合實力。好醫生公司自成立至今連續34年對品牌強投入的歷程,成為了此案最終宣告“平安好醫生”系列商標無效、認定“好醫生”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最有力注腳,彰顯民營企業在法制化市場經濟環境下,全力培育、保護商標的大企強企風范。隨著我國不斷強化落實商標保護相關舉措,未來保護馳名商標、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發揮商標品牌效應將走向縱深。 (責任編輯:朱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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