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4年4月14日,浙江外婆家餐飲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冊號為第11706829號“爐魚”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館等等。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2017年2月23日,上述商標經核準變更注冊人名義為原告外婆家餐飲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等,其位于杭州市聞濤路的飯店開業于2017年12月左右,飯店外部招牌上使用了“沸地音樂餐吧、葫爐魚”等字樣。2018年7月左右,被告將招牌上的文字調整為“爐魚”。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5萬元。
裁判結果
濱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系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尚屬保護期限內,法律狀態穩定,應受法律保護,故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本案中,被告飯店正面及側面招牌上使用的“爐魚”字樣,僅字體與原告第11706829號“爐魚”注冊商標有所不同,兩者構成近似商標。兩個商標均使用在餐館服務上時,容易造成混淆。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店鋪招牌調整為“爐魚”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第1170682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根據案涉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情況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萬元。
法官說法
與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有所不同,商標法不僅要維護商標權人凝集在商標中的商譽,還要保護相關公眾不被混淆,保護消費者的信賴利益。為此,商標法要保證商標權人能夠排他性地使用商標識別自己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消費者能否通過商標將商品或服務與其提供者正確地聯系在一起,以充分實現商標的識別功能和品質保障功能。如果在同一市場上,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標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完全沒有聯系的兩個經營者,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了混淆,則商標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外婆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其“爐魚”商標也已深入人心,被告同為餐飲服務行業,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也破壞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法院判決其承擔5萬元賠償也算是罰當其責。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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