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分別是華語媒體中極具影響力的電視媒體和知名互聯網資訊門戶,兩者均屬鳳凰集團旗下,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然而,打著鳳凰集團旗下媒體旗號的假鳳凰媒體——“鳳凰通訊社”,卻大肆招兵買馬,在商標和商號中均使用“鳳凰”字樣,且使用近似鳳凰圖形logo。 對此“李鬼”媒體搭便車傍名牌的惡意侵權行為,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共同委托北京璽澤律師事務所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日前海淀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鳳凰通訊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并賠償500萬元。 一、案件簡介 1.原告及在先商標和商號權益 原告鳳凰衛視商標有限公司(鳳凰衛視)、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鳳凰網)是全球知名媒體,依法在第38類于“電視和無線電廣播服務;通過電子、電腦等各種通訊方式來傳送數據和信息”等項目上對“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以及在第41類于“安排組織會議;節目制作;新聞記者服務;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等項目上對“鳳凰衛視”、“”、“鳳凰網”享有商標專用權。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鳳凰”作為原告商標及商號的顯著部分,經過長期宣傳和持續使用,已經為一般大眾所熟知,并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2.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鳳凰通訊社),未經原告許可通過多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經營場所、門牌、商品、包裝、宣傳材料、名片、網站和其他宣傳媒體上或活動中等)使用“鳳凰”、“”等標示,并使用含有“鳳凰佳藝”、“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或“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冒稱“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誕生之后又一新聞媒體機構”,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道、新聞記者服務、節目制作等相關服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停止上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500萬元。 二、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師,北京璽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銳律師,就本案相關法律問題并結合法院判定,作如下三方面分析: 1.商標侵權 1.1商標近似 被控侵權的商標為“鳳凰通訊社”、“”,但事實上,“通訊社”這一中文漢字僅表示行業屬性之意(即通訊、媒體行業),其本身不具有任何顯著性和識別力,故“鳳凰通訊社”標識中可識別部分也就是“鳳凰”。也即,對于相關公眾而言,中文的“鳳凰”以及“”才是被告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顯而易見:(1)文字部分,被控侵權商標中主要識別部分“鳳凰”與原告注冊商標“鳳凰”完全相同;(2)圖形部分,經過比對可以看出,被告使用的標識,實際上為“”旋轉九十度后的鏡像呈現,構圖上為兩只鳳凰(抽象)圍繞一個核心做螺旋形旋轉,已構成近似商標。 1.2商標服務類似 原告在第38類在“電視和無線電廣播服務;通過電子、電腦等各種通訊方式來傳送數據和信息”等項目上對“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以及在第41類“安排組織會議;節目制作;新聞記者服務;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等項目上對“鳳凰衛視”、“”、“鳳凰網”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標明其網站為“鳳凰通訊社”,且網站中設置了“新聞調查、資訊、論壇”等欄目,并召開組織相關年會會議、參與電視節目攝制、開設新聞分社、出版雜志等。 1.3混淆誤認 根據事實及通常的商業慣例及消費常識,可以看出,本案的相關公眾主要為新聞通訊社或網站等媒體的受眾或從業人員,媒體服務本身不是特殊類型的服務,一般的相關公眾通常不會在接受服務時去徹查媒體開辦者的身份和相關背景。對于被告使用“鳳凰”及“”標識,本身與原告經過在先大量持續使用的“鳳凰”及“”商標構成近似,且在對外宣傳上宣稱是鳳凰集團旗下的又一媒體機構等,其行為具有了明顯的混淆惡意。而且,不僅有受眾對被告“鳳凰通訊社”真實身份提出質疑,從實際混淆情況來看,也已經有部分受眾將被告“鳳凰通訊社”同原告相混淆。 2.不正當競爭 2.1被告使用含有“鳳凰佳藝”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鳳凰衛視公司自1996年成立并一直使用的企業名稱,其中核心字號“鳳凰”經長期使用在傳媒領域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鳳凰”字號在傳媒行業已經與原告之間建立起穩定、唯一對應關系。被告鳳凰佳藝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為傳媒行業的同業經營者,在明知鳳凰衛視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企業字號“鳳凰”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合理避讓原告的“鳳凰”字號,而且仍使用包含“鳳凰”的“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并在網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記的“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以及實際并不存在的“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目的就是要攀附原告商譽,以“搭便車”的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 2.2被告使用含有“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和“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虛構“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以及使用在香港登記的案外人“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借助“香港”的地理印象以及原告鳳凰衛視基于香港發展且具有的極高知名度,目的是讓相關公眾誤認為“鳳凰通訊社”與香港的“鳳凰衛視”之間具有某種特定聯系,從而誤導相關公眾,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2.3被告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經營網站及會議等公開場合多次公告聲明“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誕生之后又一個與之并行的,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新聞媒體機構”,事實上,被告以及被告經營的“鳳凰通訊社”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被告捏造前述事實,公開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其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侵權責任 被告在媒體服務上使用侵權商標,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實施了多項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范圍較廣、持續時間長,不僅借助原告知名度搶占市場,還宣傳與原告有關,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譽及合法利益?;谥T多因素,法院判決賠償500萬元。 三、小結 本案是國內首例媒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被告“鳳凰通訊社”無論從商標、商號及虛假宣傳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顯惡意。即,明知原告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在媒體領域的極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種形式或方式進行惡意模仿,誤導相關公眾,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侵權故意明顯、侵犯范圍之廣(覆蓋海內外)以及侵權時間持續等,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商譽及經濟損失。對此惡意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和處罰,也彰顯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維護市場秩序公平公正健康發展的決心。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侵權標識的模仿演變過程(旋轉90度+鏡像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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