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4月3日報道:仿制成幾乎一模一樣的沙發椅、電視柜、梳妝臺,卻不產品上標注自己為制造商進行銷售,這樣的行為算侵權嗎?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3月30日,法院對原告美克家居公司起訴的7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美克家居公司享有的7項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共同賠償原告美克家居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126萬元。
被控侵權產品
抄襲了美克美家還在小紅書app上推銷
2019年1月,原告公司在上海市滬青平公路的門店中 發現,該店展示和銷售的咖啡桌、休閑椅等7種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相近似。而這項專利權目前均屬原告美克家居公司。
通過查詢這家公司網站的相關信息,原告公司發現這些產品系由兩家公司共同提供。3個月后,原告又在小紅書app中 發現LAB加盟店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至此,原告上訴至法院,認為兩家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并提出合計500多萬元的賠償。而兩被告卻辯稱,其并非涉案產品制造者,對涉案專利不知情。
法院認定涉案產品構成侵權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產品,兩者外觀近似,可認定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設計。
被告之一的君和俊公司雖未明確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其為制造商,但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了被告君和俊公司的商標,且其對外宣稱具備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能力,依法應認定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單位。
另一被告周俞沈公司負責網站經營、批發銷售以及對全國加盟店運營管理,應認定與君和俊公司共同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別、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26萬。(通訊員 陳穎穎)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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