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上訴人北京金田麥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金田麥公司)與被上訴人鎮江市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江蘇新順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新順福公司)專利行政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了金田麥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引發專利訴訟
金田麥公司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現代化股份制食品企業,注冊成立于2006年,依法享有“保鮮濕面制造技術”發明專利(專利號:ZL99105420.2)。金田麥公司認為新順福公司侵犯其上述專利權。在鎮江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理程序中,金田麥公司以該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1為專利的保護范圍,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如下技術特征:“一種保鮮濕面生產方法按以下工序進行:(1)將面粉、淀粉、全蛋粉和谷朊粉計量、充分混合后過篩,加入真空和面機……”
新順福公司是一家以食品生產和食品銷售為主營業務的公司。鎮江市知識產權局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根據金田麥公司的申請于2017年10月13日赴新順福公司處調查取證。
鎮江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方法實際控制溫度、濕度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的溫度、濕度不同。被控侵權方法中“面粉”和“抗粘劑”這兩項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方案不同,被控侵權方法選用的是“70%的進口面粉和30%的國產面粉的混合小麥粉”和“植物大豆油”,與權利要求1要求的“國產面粉”和“食用液體石蠟”不同,且這兩個原料正是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所克服的原料。據此,鎮江市知識產權局作出鎮知(2018)糾字33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下稱被訴決定),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不成立,駁回請求人的處理請求。
金田麥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新順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金田麥公司合理費用3萬元。
一審原告敗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是鎮江市知識產權局調查取證是否充分與被訴決定書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關于被訴決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南京中院認為,面帶在熟成機使用的溫度和濕度、抗粘劑的選擇有現場拍攝的照片、影像資料等證據證明,該部分事實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其中的面粉使用70%的進口面粉和30%的國產面粉的混合小麥粉技術特征的認定,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故該事實認定有誤,應予糾正。但該項事實的認定錯誤并不影響該決定對涉案專利侵權爭議事實的整體判斷。
金田麥公司還認為涉案“保鮮濕面”是新產品,鎮江市知識產權局未對“保鮮濕面”是否屬于新產品作出認定,屬于遺漏事實認定。對此,南京中院認為金田麥公司此項訴請無事實依據。根據金田麥公司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涉案“保鮮濕面”及其生產方法早已存在,該食品并非金田麥公司所稱的“新產品”,故金田麥公司此項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同樣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金田麥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金田麥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鎮江市知識產權局被訴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是否準確;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對等同規則的適用是否正確;鎮江市知識產權局是否存在調查取證不充分的問題。
該案中,涉案專利說明書明確記載“本發明采用液體石蠟代替色拉油作為抗粘劑,改善了面條的復水性和口感”,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采用的抗粘劑是植物大豆油,故不屬于與涉案專利液體石蠟等同的技術特征。其次,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采用的濕度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也存在明顯差異。因此,鑒于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存在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同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一審判決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
該案中,鎮江市知識產權局在已經查明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存在不同技術特征的情況下,未進一步對其他需要檢測或鑒定的技術特征進行調查,符合行政執法效率和經濟的要求,既對專利權人的請求予以積極回應,又有效節約了行政執法資源,并不存在調查取證不充分的問題。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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