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冠生園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終審有果——
大白兔拒絕馬大姐“近似”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冠生園公司)訴北京康貝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康貝爾公司)、河北燕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燕源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馬大姐牌”話梅糖商品上使用與冠生園公司“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話梅糖商品相近似的裝潢,并賠償冠生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5萬元。
對此,有專家表示經營者對在先享有較高知名度商品的包裝裝潢,應當予以適當避讓。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廓清包裝裝潢與商標和外觀設計保護在內涵外延上的關系,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對市場配置的有效性及自由競爭的保護亦要做必要考慮。
包裝裝潢引發糾紛
據了解,冠生園公司是中華老字號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創立了“冠生園”“大白兔”“百花”等諸多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品牌。冠生園公司是“話”商標、“天山”等商標的所有者。冠生園話梅糖的包裝包括兩種:一是枕式包裝,即整個包裝形似枕頭,玻璃糖紙兩側對折后封口;另一是扭結式包裝,即玻璃糖紙兩側呈扭結式旋轉。上述兩種糖唐廢嘟頻淖頒輳⑴獬僗諫骯揪盟鶚詘合理開腫布?2.5萬元。
康貝爾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法定代表人為馬某學,經營范圍包括加工、銷售糖果等。馬某學系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馬大姐公司)和燕源公司的股東。
2015年冠生園公司發現市場上銷售的馬大姐話梅糖與其包裝近似,以康貝爾公司、燕源公司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為由,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下稱東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馬大姐牌”話梅糖商品上使用與冠生園話梅糖枕式、扭結式商品的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在淘寶網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目前市面上糖果的包裝形式主要包括枕式、扭結式兩種,都是通過機器進行包裝,玻璃紙也在市面上廣泛流通,且率先將玻璃紙用于包裝話梅糖的并非冠生園公司,故冠生園話梅糖包裝、裝潢不具有獨特性。此外,燕源公司系馬大姐話梅糖的生產商,康貝爾公司僅是銷售商,馬大姐話梅糖的包裝和裝潢均由康貝爾公司自行設計,于2003年開始使用,與冠生園話梅糖的包裝和裝潢不構成近似,且標有顯著的“馬大姐”商標,商品來源信息顯著突出,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康貝爾公司生產的話梅糖采用了傳統的包裝設計方式,并與市場上銷售的同類產品進行了區分,不會與同類產品造成混淆。冠生園話梅糖糖紙的材質及枕式、扭結式形狀,為眾多糖果食品所采用,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故不應認定其具有特有性。從整體來講,原被告雙方生產的話梅糖產品在結構布局、文字圖案設計、位置排列等顯著特征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一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冠生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50余萬
冠生園公司不服東城法院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冠生園公司上訴稱,馬大姐話梅糖的包裝、裝潢與冠生園話梅糖的包裝、裝潢在整體風格、文字圖案設計、位置排列上均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康貝爾公司的前身曾于2002年因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與冠生園話梅糖近似包裝、裝潢的行為,被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行政處罰。此種情況下,兩被告對冠生園話梅糖的包裝、裝潢元素進行修改,并用自己的商標替代其商標,同時保留了其話梅糖包裝、裝潢的整體風格,由此可見兩被告主觀上存在攀附其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的故意。
二被告表示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查明,糖果商品的裝潢設計具有較大的創作空間,在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冠生園話梅糖在先持續使用其特有裝潢并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康貝爾公司、燕源公司并未對原告在先裝潢予以適當避讓。此外,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的涉案馬大姐話梅糖上使用與原告話梅糖特有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馬大姐話梅糖與冠生園話梅糖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綜上,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在“馬大姐牌”話梅糖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冠生園話梅糖商品的特有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2.5萬元。
適當避讓防范風險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林蔚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看,評價擅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一般有如下要點:一為權利人商品系知名商品,其包裝裝潢為特有,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是否與知名商品相結合,在相關公眾心中產生了固定的認知,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在商標之外,能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二是將被告商品是否與前述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的主要部分和整體進行比對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力出發,如主要目標消費群體的注意力、分辨力等進行判斷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三為被控侵權人自身商標或者商品本身具有較高知名度,并不必然得出其無需攀附他人的結論。該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冠生園話梅糖包裝、裝潢是否具有獨特性,是否屬于業內的慣常設計,兩者的設計相似。二審法院對于案件涉及的包裝和裝潢的認定給予了更為細致的劃分,認為冠生園話梅糖包裝為市場上眾多糖果食品所采用,故包裝材質、包裝形狀不具有特有性,但裝潢的設計空間較大,兩者的差異在消費者隔離觀察的情況下,仍容易產生混淆誤認。
林蔚建議,經營者對在先享有較高知名度商品的包裝裝潢,應當關注法律風險,予以適當避讓。同時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廓清包裝裝潢與商標和外觀設計保護在內涵外延上的關系,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對市場配置的有效性及自由競爭的保護亦要做必要考慮。(本報記者鄭斯亮)
(編輯: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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