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快樂陽光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與上海內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內聚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百度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內聚公司構成幫助侵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000元。
快樂陽光公司訴稱,其在支付巨額版權費用后,依法取得了涉案節目《歌手》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百度公司經營的百度網盤存在大量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被告百度公司未采取相關措施規范用戶上傳、存儲和分享他人作品,未對網友上傳、分享內容進行合理審查。內聚公司經營的盤多多網站向用戶提供涉案節目的定向鏈接服務,可引導用戶直接鏈接至百度網盤中的侵權作品。二被告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擴大了侵權行為的傳播范圍,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后果,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百度公司辯稱,百度網盤系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產品。百度網盤通過技術手段設置相關協議,禁止任何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網盤中存儲的內容。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百度網盤域名或關鍵字,只能進入百度網盤注冊頁,百度網盤本身未設置站內搜索框。網盤用戶個人的使用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該案中,百度公司無過錯。
內聚公司辯稱,盤多多作為搜索工具,僅對第三方網盤站點的公開頁面標題做簡單搜索,并不向其網站訪問用戶提供內容存儲、播放、下載等涉及到傳播或侵權的服務,故被告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定向鏈接服務。同時,網站未對涉案作品的相關搜索結果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主動傳播及引導行為。在收到起訴狀后得知情況,并第一時間斷開和刪除涉案作品的搜索結果,不存在任何主觀故意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公司為保護網盤用戶隱私及知識產權,設置相關協議,禁止任何搜索引擎包括百度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網盤分享頁面的內容,已經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其在接到原告通知和起訴材料后及時刪除了涉案鏈接,故法院認定百度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盤多多提供搜索引擎,對發布在第三方平臺的網盤資源分享鏈接及標題進行全網抓取,并進行了推薦、選擇和編輯,客觀上匯總了侵權鏈接,并會導致侵權范圍進一步擴大的法律后果,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作者:趙瑞科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發布時間:2019年9月2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