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游新聞刊發(fā)《五糧液維權:“九糧液”“九糧春”被判侵權賠900萬元》引發(fā)廣泛關注,河北大午酒業(yè)有限公司向上游新聞反映稱,與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在淄博中院、山東高院作出裁定后,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目前最高院已下發(fā)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顯示,河北大午酒業(yè)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不構成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
“大午糧液”涉嫌侵權“五糧液”案被撤銷。圖源于網(wǎng)絡
2012年7月,河北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在申請書法體“大午糧液”商標時,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大午酒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經(jīng)淄博市中院審理,認為“大午糧液”標識中的主要部分“午糧液”,與“五糧液”的商標讀音完全相同,相關公眾在聽到“大午糧液”時,極易與“五糧液”產生混淆,使公眾誤認為兩者在來源上有特定聯(lián)系。據(jù)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糧液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判決大午酒業(yè)賠償五糧液集團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費用100萬元。
隨后,大午集團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經(jīng)山東省高院審理,2016年7月13日,該院維持淄博市中院一審做出的原判。
近日,河北大午酒業(yè)有限公司向上游新聞反映稱,山東高院作出裁定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判決書已下發(fā),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權;一、二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河北大午酒業(yè)在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的“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字數(shù)、字形、含義、視覺效果均不相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lián)系。一、二審判決關于河北大午酒業(yè)、魯中傳媒公司被訴侵權行為侵犯了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河北大午酒業(yè)的部分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予支持。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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