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微商的興起,專門用于微商管理的軟件開始出現并展現出可觀的應用前景。然而,正是這樣一款軟件引發了一起百萬索賠著作權案。
因認為北京某小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小熊公司)、廣州某翼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某翼公司)、卓某祥推出的微商管理系統(下稱被訴軟件)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依美微商控價系統V1.0”軟件(下稱權利軟件)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廣州某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北公司)將三者共同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軟件與權利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軟件侵犯了權利軟件的著作權,某小熊公司、某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刪除涉案軟件,某翼公司賠償某北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目前,該案尚處于上訴期內。
微商軟件引訴訟
某北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經營范圍為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其是權利軟件的著作權人。2016年6月12日,某北公司對該軟件進行了軟件著作權登記,并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
某北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在微商行業迅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于2016年3月7日成功開發一款專門用于微商管理的權利軟件。該軟件在投入使用后得到了市場的認可,并給公司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2017年12月,某北公司發現某小熊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被訴軟件。經查詢,該軟件來源及提供者為網頁xes.gzdy88.com,而該網頁域名所有人為某翼公司,網頁域名申請注冊者為卓某祥。
此外,某北公司還表示,除上述被訴軟件外,據客戶反饋,市面上還出現了與權利軟件外觀和功能十分類似的其他微商管理系統,致使某北公司的很多客戶轉而使用了這些軟件。經調查,這些類似軟件均來源于某翼公司,而某翼公司網站域名系卓某祥注冊管理,卓某祥為某北公司前員工,如今受聘于某翼公司,與某翼公司監事周某瑩為夫妻關系。某北公司認為,三者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其權利軟件的著作權,據此將某翼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100萬元。
被告辯稱不侵權
某小熊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經營范圍為技術推廣、技術服務、軟件開發、電腦動畫設計、產品設計等;某翼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經營范圍為網絡技術的研究、開發、計算機網絡系統服務、軟件開發、計算機技術開發等。對于某北公司的起訴,三被告進行了抗辯。
某小熊公司辯稱,涉案公眾號使用的是某翼公司提供的微商控價授權管理系統,軟件界面與權利軟件存在明顯區別。此外,被訴軟件由某翼公司開發,某小熊公司不具備軟件開發和代碼審查技術,不能判斷某翼公司開發的系統是否構成侵權,即使構成侵權,也應某翼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某翼公司辯稱,權利軟件并非公開發行的軟件,其所公開的只是軟件前端界面,某翼公司沒有接觸涉案軟件源代碼的可能性,被訴軟件由某翼公司獨立開發。某北公司提交的軟件界面并非權利軟件的源程序,而是運行軟件的結果,且無法確認該軟件界面就是某北公司在訴訟中主張保護的源程序運行結果。此外,被訴軟件界面與涉案軟件界面存在明顯區別。某北公司提交的軟件界面并非其獨立開發的,其涉及的各個微商管理模塊及處理過程屬于行業通用,即使被訴軟件界面與涉案軟件界面相似,涉及的只是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不能因此認定某翼公司構成侵權。
卓某祥辯稱,被訴軟件由某翼公司開發和提供,即使構成侵權,相關責任應當由某翼公司承擔。自己雖然是某北公司的前員工,但此前的工作內容僅為銷售,并非軟件開發工程師或管理人員,沒有接觸涉案軟件源代碼的可能性。
一審判賠30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受理該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被訴軟件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卓某祥與某翼公司主要人員周某瑩的關系,某翼公司存在接觸涉案軟件的可能性。將被訴軟件運行界面與某北公司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備案的部分運行界面進行比對,兩者均為微商管理系統,在界面功能設計、結構布局、圖形標識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被訴微商防偽系統顯示有兩個二維碼,掃描該二維碼出現諸多與“依美”“某北科技”相關信息;登錄被訴軟件網址后出現“某北技術”標識信息。上述標識信息與權利軟件名稱、某北公司企業信息基本一致,某小熊公司、某翼公司、卓某祥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法院最終確定被訴軟件與權利軟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需依賴于源程序的同一性鑒定。某北公司已完成初步證明責任,進一步的舉證責任轉移至某翼公司,某翼公司若認為被訴軟件與涉案軟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申請源程序鑒定并預交相應的鑒定費。但經法院釋明后,某翼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源程序鑒定且不同意預交鑒定費,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據此,法院認定被訴軟件與權利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軟件侵犯了權利軟件的著作權。
在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上,雖然卓某祥為某北公司的前員工,但無直接證據證明卓某祥實施了著作權侵權行為,故某北公司訴請卓某祥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不足。某小熊公司抗辯被訴軟件由某翼公司開發、提供,某翼公司對此予以確認。依據該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翼公司與某小熊公司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意圖,某小熊公司能證明其使用的被訴軟件有合法來源,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某小熊公司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被訴軟件復制品,侵犯了某北公司對權利軟件享有的復制權,應停止使用并刪除被訴軟件。
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軟件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與主觀惡意以及侵權規模等因素后,酌情判定某翼公司賠償某北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本報記者姜旭,通訊員肖晟程)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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