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30日電 中新經緯客戶端獲悉,有關“飛天茅臺酒”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日前迎來了終審判決。去年,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公司)因認為“飛天不老酒”所屬公司和生產公司侵犯其商標權,遂將二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索賠300余萬元。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截圖。
2017年3月,貴州茅臺酒公司發現某網購平臺正在銷售“飛天不老酒”,經對比,貴州茅臺酒公司認為該產品使用的產品名稱及包裝裝潢與貴州茅臺酒公司擁有的“飛天”圖案、文字商標近似,極易導致與主打產品飛天牌“貴州茅臺酒”造成混淆。2018年4月,貴州茅臺酒公司將“飛天不老酒”的所屬公司以及生產商、網售平臺訴至法院,索賠300萬余元。
據了解,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是貴州茅臺酒公司推出的一款醬香型白酒,公司先后經核準注冊獲得了飛天圖案和文字的商標。貴州茅臺酒公司在一審時稱,“飛天牌”系列茅臺酒在1994年酒獲得了第五屆亞太國際貿易博覽會金獎,知名度高。飛天不老酒公司監制、全順酒業公司生產的“飛天不老酒”產品月銷量超500件,侵犯了貴州茅臺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據此,貴州茅臺酒公司向二被告公司索賠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2019年3月29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終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曾作出判決,貴州飛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飛天不老酒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全順酒業有限公司(全順酒業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飛天圖和“飛天不老”字樣的行為,構成對貴州茅臺酒公司(貴州茅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被告公司需對貴州茅臺賠償共計100萬元。
然而,飛天不老酒公司、全順酒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中包括: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飛天侍女圖是對敦煌壁畫的合理使用,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貴州茅臺酒公司將飛天圖案作為主要部分獲得注冊,從而認定上訴人的使用屬于侵權,實質是禁止了他人對公共資源的使用,該認定不合理、不公平。同時,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9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沒有任何依據等。
貴州茅臺酒公司則認為,飛天侍女圖并非公共資源,被上訴人經過長期使用取得了非常大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具有了商標的識別區分功能;另外,“飛天不老酒”字樣與“飛天”雖字數不同,但“飛天”牌茅臺酒已家喻戶曉,相關公眾看到“飛天不老酒”很容易誤認為被上訴人貴州茅臺酒公司的系列產品。
在終審過程中,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涉案侵權產品使用的商標是否超越了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限,涉案侵權產品使用的商標或標志是否侵犯被上訴人商標專用權,以及一審賠償數額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
根據終審判決書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上訴人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按照終審判決結果,上訴人飛天不老酒公司、飛天不老酒公司應賠償貴州茅臺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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