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涉及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數據競爭案件審結——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出臺“數據二十條”,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初步搭建起數據治理基礎制度體系。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真貫徹落實有關部署,積極研究論證數據知識產權,在全國部分省市試點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以期發揮制度供給和激勵創新雙重功能,有效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
在全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逐步鋪開的同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亟待在立法、政策制定和司法實踐中獲得更加明確的“回應”。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全國首例涉及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數據競爭案件,認定《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在司法程序中具備初步證據效力,對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穩定推進具有重要意義。
賦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司法效力
該案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數據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據堂公司)成立于2010年,經營范圍包括數據處理、人工智能系統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開發等。2021年9月,數據堂公司網站發布“AI數據開源計劃1505小時中文普通話語音數據”。2023年,數據堂公司“普通話手機采集語音數據庫”獲頒京知數登字第2023000007號《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數據登記編號為BJSZD202300000008,登記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2021年,數據堂公司向一審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隱某公司非法獲取“aidatatang200zh”數據集(下稱涉案數據集),即前述1505小時數據集的子集,并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同時以提供下載服務的方式誘導用戶注冊會員,侵害了數據堂公司的數據財產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同時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數據堂公司一案,兩審法院均認可涉案數據集具備法律保護的財產性利益。兩審判決結果的差異,則主要在涉案數據集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該數據集構成商業秘密,但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糾正:被訴行為發生時,涉案數據集已通過數據堂公司官網向不特定公眾公開披露,因主動公開而喪失秘密性。
但兩審法院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效力有著共識。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數據堂公司提交的登記證書能夠證明涉案數據集歸其收集且持有,是該數據集的權利主體。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一步表示,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數據堂公司就涉案數據集取得的登記證書,可作為證明數據堂公司享有該數據集相關財產性利益的初步證據,同時還可作為涉案數據集收集行為合法的初步證據。
探明數據權益司法保護路徑
該案還明確了數據集合司法保護的路徑。二審判決明確,對于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若其數據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貢獻,優先通過匯編作品保護;若不為相關領域人員所容易獲取,則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若既處于公開狀態又缺乏獨創性,因缺乏知識產權專有權和商業秘密保護的基礎,則可視情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保護。
具體到該案中,涉案數據集雖然不滿足匯編作品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但數據堂公司對此數據集付出了大量的技術、資金、勞動等實質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了具有實質量的聲音數據條目,使得涉案數據集在原始數據上添附了更多的商業價值,能夠滿足人工智能模型研發主體對聲音數據的需求,為數據堂公司帶來了流量、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等商業利益。這種商業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競爭性權益,理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對數據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應回歸現行法律規定。二審判決按照‘以物權、知識產權為代表的絕對財產權——以債權為代表的相對財產權——其他財產性法益’的財產分類,對數據集能夠具備的財產性利益作出認定,并明確相應的保護方式,有利于滿足數據流通使用需求,承認和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合理準確界定各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數據二十條’的政策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員李迎新表示。
此外,該案二審判決同時明確,任何人在未獲得數據集合持有者許可的情況下,均不得公開傳播其付出實質性投入合法收集整理的數據集合。當數據集合持有者對數據集合開源時,數據需求方的獲取、使用行為是否遵循開源協議,是衡量該行為是否違反數據服務領域商業道德的重要考量因素。
為數據產權制度構建提供支撐
“總體來看,在國家層面尚且缺乏對數據權益屬性具體規定的情況下,該案認可在數據集之上存在某種財產性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這為深入研究數據集應享有傳統財產性權利,亦或成為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還是僅為一種法益打下了基礎。該案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可以作為數據集享有財產性權益的初步證明,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實踐提供了關鍵的效力支撐,將有助于推動數據要素確權、流通、分配、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玉燁表示。
當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試點地方兩個層面在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理論研究,探索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府與市場、行政與司法協同保護等方面不斷下大力氣,取得了諸多新進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數據知識產權制度通過保障數據處理者權益、保護加工處理形成的數據,著力激發數據處理者的創新活力和內生動力,促進數據創新和流通利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程序進一步將形式審查和明顯缺陷審查相結合,提高了登記質量。數據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更加順暢,比如,北京推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與“天平鏈”“北數鏈”互聯互通,加強了與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的溝通協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競爭壟斷委員會成立“數據保護專研班”,集合專業力量回應涉數據登記效力等數字經濟前沿問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構建正不斷走深走實,在加工處理后的特定數據權益保護方面為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提供有效助力,推動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深刻發揮,為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著關鍵支撐。(記者 李楊芳)
專家評析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 顧昕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均提出要“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貫徹落實相關要求,自2022年11月起共部署17個地方進行試點,圍繞制度構建、登記實踐、權益保護、交易使用等方面開展先行先試。在北京、浙江等試點地方,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已經在交易服務、質押融資等方面發揮了促進數據要素流轉利用的積極作用。除了促進作用之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如何發揮在數據權益保護上的作用,一直是各方關注的重點問題。近日,全國首例涉及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數據競爭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對于如何理解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具體而言:
第一,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這種新方式確定大數據集合特征的嘗試獲得兩審法院的認可。在數字時代,更具有要素化價值的大數據集合,并不是傳統意義上靜態不變的數據庫,而是無論其中的算法規則還是數據本身都在不斷變化的大規模數據集合。對于這種類型的大數據集合,無論是現有的公證還是存證等方法,都難以從整體上確定不斷變化的數據集合特征。目前,各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開展的登記,就是依據數據知識產權規則的要求,嘗試通過數據處理者提供的數據來源、算法規則、應用場景、存證公證、合法承諾、樣例數據等一整套規則來把握這種大數據的特征和內容。在該案中,雖然涉案數據是200小時靜態的數據集合,但兩審法院認可的是通過這種登記新方式來確定可能處于不斷變化的大數據集合的財產性權益。
第二,兩審法院認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可以作為數據處理者享有數據權益的初步證據。無論是案件雙方當事人還是兩審法院,都積極認可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證明效力。一審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判定,《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能夠作為原告數據堂公司收集且持有涉案數據集合享有商業秘密的證明。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盡管在法律適用上與一審法院存在分歧,但同樣認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效力,判定原告數據堂公司作為數據處理者就涉案數據集取得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可作為享有涉案數據集相關財產性利益的初步證據;并進一步指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也可作為涉案數據集收集行為合法的初步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據此認定涉案數據集收集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可以利用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利益保護等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發揮初步證據的作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只有“法律”層級的立法,才能規定數據產權的基礎制度。鑒于新的數據產權基礎制度事關重大,立法上難以一蹴而就,必然存在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法院在現階段只能適用現有制度(匯編作品、商業秘密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來進行裁判。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1505小時數據集符合商業秘密的保護要求,其中子集涉案200小時數據集雖然基于開源計劃在網站上公開,但在網站說明中僅許可高校和學術機構等非商業組織使用,仍然可以獲得保護,被告的行為侵權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則認為,子集涉案200小時數據集因原告數據堂公司的主動公開而喪失秘密性。雖然不能再獲得商業秘密保護,但原告數據堂公司對該數據集合享有的商業利益,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獲得保護。這也表明,其中涉及的數據權益,無論作為商業秘密、還是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利益,《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都可作為數據處理者享有相關權益的初步證據。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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