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6】全國首例!惡意搶注商標的受讓人被判承擔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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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標典型案例,引發廣泛關注。該案是全國首例判決惡意搶注商標的受讓人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案件。
該案中,原告南京某公司于早年至今經營的“某貝駕考”網站及多款名為“某貝”或“某貝駕考”的手機軟件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2014年,上海某公司提交了“某貝”商標的注冊申請。2021年,西安某科技公司從上海某公司處受讓了“某貝”商標,并授權所持股的西安某公司獨占許可使用。西安某公司隨后上線了與南京某公司同名的“某貝駕考”手機軟件。當年4月,西安某公司在多個手機應用商店投訴南京某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平臺下架相關手機軟件,并發函提出欲收購南京某公司股權。經審理,法院二審判令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貝”字樣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南京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貝”字樣的企業名稱,并發布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姜同天)
小編點評:
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竊取他人經營成果,嚴重損害了品牌企業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判決惡意搶注商標的受讓人承擔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在該案之前,全國尚無先例可循。
該案主要涉及在互聯網領域以惡意搶注商標為手段進行的惡性競爭行為,相關行為人跨越蘇陜滬三地,折射出在新技術新業態背景下,相關行為隨著產業發展出現新特點。在現行法律中并未對惡意搶注他人在先未注冊商標的行為規定相應責任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更沒有對惡意搶注商標的受讓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該案二審法院重點審查了受讓人是否明知在先商標及商標被搶注的事實、是否具有攀附商譽的惡意、是否造成了實際混淆等因素。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和商標法的共同要求。惡意搶注商標的受讓人明知商標為惡意搶注仍進行受讓,并以攀附他人商譽為目的使用受讓惡意搶注的商標,在行業內導致明顯混淆的,同樣屬于濫用民事權利行為。該案中,法院較好地平衡了在先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權利人的保護要求與善意受讓者合法利益保護的需求,突出了受讓人“明知”與“惡意”的要件。通過該案,法院向社會傳遞出讓惡意轉讓人、受讓人同受其責的鮮明導向,不僅實現了公正審判,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正常經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也對今后惡意搶注商標及受讓行為所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星辰)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