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與前經紀公司的版權糾紛再起。近日,某歌手發布聲明稱,其與前工作室已經沒有合作和授權關系。對此,該工作室也發布聲明進行了回應,對該歌手歌曲的版權歸屬進行說明。此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實,歌手與經紀公司之間因版權協議產生的糾紛并不少見,那么,相關從業者該如何規避此類糾紛的發生呢?
版權協議引糾紛
目前,歌手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版權糾紛越來越多,多見于創作型歌手。比如,今年初,某音樂公司通過官方微博發布版權聲明,其中涉及某知名歌手的多張專輯和多首熱門歌曲。在聲明中,該音樂公司稱,其是聲明所列音樂作品的錄音、詞曲版權獨家所有人,擁有在全世界范圍內將所列音樂作品以各種商業或非商業目的許可相關機構或個人使用的專有權利。任何未經該公司許可的使用均系侵犯其合法權利,該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據悉,聲明中所列歌曲都是該歌手很早之前的音樂作品,其中過半歌曲該歌手均參與了創作。對于該音樂公司的版權聲明,此前該歌手曾否認這一說法。
對于此類糾紛,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研究員王杰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創作型歌手與經紀公司的版權糾紛屢見不鮮,并引發公眾關注。通常情況下,公眾會傾向于同情創作型歌手。其實,糾紛根源在于創作型歌手在簽約時與經紀公司的實力不對等,而歌手在事業初創階段又特別需要經紀公司的支持。故而,合約中通常有要求創作型歌手轉讓作品版權或者較長時間獨家許可的約定,這導致歌手解約后其作品版權仍在上一家經紀公司手中,歌手未經許可便無法再演唱自己的歌曲。
“此類糾紛雖然多發,但進入司法程序的較少,因為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除非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均會認可約定的效力。”王杰表示。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雷電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造成歌手與經紀公司產生版權糾紛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是因為協議約定本身存在不清晰的地方,發生矛盾后容易造成各方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其次,是協議簽訂后歌手和經紀公司的情況一直在變化,作品的版權價值、市場情況等都發生著變化,但是協議簽訂時一般不會充分考慮到后期的種種變化,也一般不會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在各方關系融洽時,協議的不足可以通過口頭協商等方式加以彌補,但是一旦雙方關系惡化,因版權協議產生的糾紛就會出現。
她還舉例介紹,此前也有歌手遭遇過類似的糾紛,主要爭議點就在于版權的歸屬,以及作品的后續使用方式。“案件的走向與個案的具體情況有關,但是在約定合法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有約定就遵從約定。因此歌手與經紀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要對版權歸屬作出明確規定。”雷電表示。
規避風險有方法
如今,經紀公司負責管理運營音樂作品的情況并不少見,經紀公司運營經驗豐富,可以幫助歌手創作的音樂作品實現價值最大化,從而形成互相依賴的關系。那么,歌手與經紀公司簽訂版權合同時,雙方應如何規避此類問題?
在避免類似糾紛方面,王杰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從歌手角度來看,若要避開將來不能演唱自己歌曲的風險,其在與經紀公司簽約時不應同意轉讓歌曲版權,而是可以約定在經紀合同存續期間經紀公司享有獨家使用權。不過,通常歌手在簽約時的定價權有限,一般會接受“不合理”的條件。從經紀公司的角度來看,其在與歌手簽約時要對版權歸屬進行詳細說明,盡到提醒義務。
雷電也提醒相關從業者,歌手與經紀公司簽訂版權合同時,各方一定要重視條款具體約定,特別是關于版權歸屬的約定。首先,簽訂版權協議時,歌手很可能還是新人,雙方信息不對稱,且對于法律條款并不熟悉,可以請專業律師幫忙指導,避免盲目簽約,條款盡量清晰具體。其次,演藝行業的變化難以預料,很難提前制定十分具體的未來規劃,因此各方在協議中對未來的變更應留出足夠空間。最后,雙方應在合作初期就對版權使用方式等進行理性約定。
一位業內從業者對如何防范此類風險提出建議。他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很多歌手以為和經紀公司簽了3年或5年版權合同,等合約到期了,詞曲版權自然就回到自己手中,其實這種理解并不準確。目前有一些經紀公司的簽約合同中設有隱藏條款,比如,本合約期限5年,在合約期內發表或創作的所有新歌,均由經紀公司永久代理。所以,不管簽署多長時間的詞曲版權代理合約,都要在合約中明確一點:交由經紀公司代理的詞曲版權,在何時回歸到歌手手上。
當下,尊重版權的社會氛圍愈加濃厚,但侵權糾紛也時有發生,歌手與經紀公司簽署版權合同時,要明確權利歸屬,方能規避版權風險。(記者:李偉)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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