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2-19】注意!影視劇截圖不能想用就用……
前不久,電視劇《繁花》熱播,但市場上有部分商家與經營主體未經權利人授權,擅自利用劇名、角色稱謂、臺詞等元素開展商業營銷推廣活動,其中亦不乏使用《繁花》的影視劇截圖,在互聯網和線下實體店鋪宣傳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對于上述行為是否侵犯《繁花》權利人的版權,筆者從影視劇截圖的作品屬性入手,分析利用影視劇截圖的商業宣傳行為能否構成合理使用。
影視劇截圖,是指從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正片中截取的靜態單幀畫面。對于影視劇截圖的作品屬性,司法實踐中存在“攝影作品”和“視聽作品”的不同認定思路。在新麗電視公司訴勝基公司、天貓公司案中,勝基公司在天貓網店的商品詳情頁面中使用了4張含有《小丈夫》電視劇畫面的圖片及劇照,法院認為影視劇截圖不是靜態拍攝完成,但仍屬于攝影作品。而在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中,107幅電視劇《宸汐緣》的截圖被用于喜馬拉雅App中被控侵權音頻的封面插畫,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影視劇截圖是從影視劇正片整體中分離出來的一部分,屬于視聽作品。由此可見,影視劇截圖的作品屬性存在一定爭議,但多數觀點認為,基于影視劇截圖與影視劇本身部分與整體的關系,應認定截圖為視聽作品。
如果行為人未經許可,將影視劇截圖用于在互聯網平臺上宣傳商品和服務,可能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而將截圖打印并張貼于線下實體店鋪,則可能構成對權利人復制權的侵犯。例如,在新麗公司與連云港萬達公司、騰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被告萬達公司擅自在微信公眾號使用《我的前半生》海報、影視劇截圖營銷其經營的產品,法院認定其行為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有觀點認為,上述使用行為客觀上增加了《繁花》的討論熱度,從而可能增加影視劇的受眾群體和播放量。而且,上述商家的行業范圍一般集中在住宿業、餐飲業、零售業等,不會造成對《繁花》影視劇市場的損害,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對此,筆者認為,上述行為不能以“合理使用”為由抗辯。要構成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使用行為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認定合理使用時,“使用行為對于涉案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是一個重要因素,而這一因素往往不利于將利用影視劇截圖的商業宣傳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在城堡搖滾娛樂訴卡羅爾出版集團案中,被告出版了一本關于影視劇作品《宋飛正傳》中場景和事件的問答測試書,并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測試書降低了《宋飛正傳》劇集的盈利能力,反而增加了劇集的受眾。但是,在判斷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原作品《宋飛正傳》的合理使用時,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潛在市場要素的審查中指出,判斷合理使用需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會對原作品的潛在市場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潛在市場”是指原作品的作者通常會開發或許可他人開發的衍生市場。由于被告的測試書內容完全借用了《宋飛正傳》的素材,很可能會填補影視劇制片者通常會開發的市場份額,即便《宋飛正傳》的權利人尚無開發衍生作品的規劃,但法院認為被告的測試書危害了原告潛在可利用的市場,因此不能以合理使用進行抗辯。
類似地,對于商家未經許可使用《繁花》影視劇截圖宣傳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是否構成“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借助使用行為對原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加以判斷。盡管上述使用行為對《繁花》影視劇的熱度提升確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應注意到,商家利用影視劇截圖進行商業宣傳時,吸引到的消費者仍可能是由影視劇的觀眾轉化而來的。知名影視劇往往具有較強的品牌效應,其權利人可以借助影視劇知名度和影響力,開發與角色、場景、道具、標識相關的衍生品,或授權與其他商家聯名,借此充分發揮影視劇的商業價值。如果部分商家使用影視劇截圖進行商業宣傳,這種行為將不可避免地縮減原作品《繁花》權利人本可以開發利用的市場份額。鑒于此,應當認為上述商業性行為會對影視劇《繁花》的潛在市場產生競爭關系或替代效果,不構成合理使用。
商家利用熱播影視劇截圖開展商業宣傳活動,從側面反映了影視劇截圖蘊含著可觀的經濟利益。對此,不僅應當重視維護影視劇權利人在傳統市場的利益,還應認識到權利人對影視劇衍生市場也享有開發利益。認定合理使用應同時評析使用行為對傳統市場和衍生市場的影響,這有利于影視劇版權人和公眾的利益平衡,從而助力影視劇相關文化產業的繁榮。(程艷旸 阮開欣 華東政法大學)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