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0-16】“咖啡拉花”受版權保護嗎?業內人士稱……
近期,花樣頻出的“茅臺冰淇淋”“茅臺咖啡”“茅臺酒心巧克力”“茅臺酒店”等“茅臺+”聯名產品持續引發市場關注,跟隨著茅臺跨界發展的步伐,熱心的網友也紛紛為茅臺策劃新的聯名路徑,如有網友設計“茅臺拉花”貼附于特斯拉車身,將茅臺與汽車跨界綁定。網友的這一創意點亮了新的商業機遇,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法律風險。
拉花,是以圖案、文字或其組合等作為核心表現形式的藝術創作,在具有獨創性的前提下,能夠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拉花具有多種類型,一種是物理性附著于固體的表面之上,如“特斯拉茅臺拉花”等汽車車貼拉花,還有一種是直接在相關物體表面繪制的圖案,最常見的有“咖啡拉花”與“茶上拉花”。“咖啡拉花”是在原始的拿鐵或者卡布奇諾上作出圖案的工藝;“茶上拉花”是起源于我國唐朝的“茶百戲”,或是把茶打出泡沫后,在泡沫上面加上比較濃的茶汁、茶膏,用來畫畫、寫字,或是將茶打成膏,膏面有一層棕褐色的泡沫,用白開水在上面畫畫、寫字。
無論是貼附于固體表面的拉花,還是直接繪制型的“咖啡拉花”及“茶上拉花”等,如果符合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要求,都是凝聚了創作者精巧構思的設計作品,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商業化使用拉花圖案,會構成著作權侵權。同時,如果拉花的設計是未經授權復制、模仿他人具有獨創性的圖案、文字或其組合等,則會侵犯他人圖案、文字或其組合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如“特斯拉茅臺拉花”,如果未經茅臺公司授權進行商業化使用,則涉及對茅臺公司相關圖案、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關于拉花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在北京冬奧會期間曾引發過關注。當時,上海一家咖啡店因制作“冰墩墩”拉花的咖啡引發爭議。這家咖啡店將一只酷似宇航員的熊貓描繪在咖啡表面。這已經突破了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是借助“冰墩墩”的熱度來賺取經濟收益,這種商業化的使用行為侵犯了北京冬奧組委會對“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權,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果想合法使用“冰墩墩”形象制作拉花,應事前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會的著作權許可授權。也即是說,在拉花的設計、制作、使用過程中,如果不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等合理使用的目的,要避免直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案、文字或其組合等,這其中也包括了他人設計完成的拉花圖形。
如果要以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為藍本進行二次創作制作拉花,也應把握著作權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為的邊界,這涉及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制作拉花較為常見的是利用美術作品或者動漫形象等進行二次創作。筆者認為,如果利用了美術作品或者動漫形象中最具有顯著性特征的元素,使得制作出來的拉花具有與原作品相同的識別性,那么即便沒有復制原作品的全部內容或元素等,也構成了實質性相似,侵犯了他人著作權。
這一觀點也與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一致。在涉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葫蘆娃案”“孫悟空案”“阿凡提案”中,法院都采取了相同的裁判標準。在“葫蘆娃案”中,法院認為,將被訴侵權的圖案與“葫蘆娃”美術作品比對,盡管手部姿勢及服裝配飾元素尺寸略有不同,但已包含了“葫蘆娃”美術作品的全部主要特征,加之文字部分即標注為“葫蘆娃”,其指向性更為明顯,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孫悟空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公司網站上出現的“孫悟空”人物形象以及被告公司銷售的“悟空童鞋”包裝盒及掛件上的“孫悟空”人物形象與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主張保護的《大鬧天宮》中的“孫悟空”人物形象在人物體貌、服飾特點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在“阿凡提案”中,法院認為《阿凡提的故事》中的電影動畫形象雖然與涉案角色平面造型美術作品有所不同,其表現隨著場景千變萬化,但是其始終保留了涉案平面造型美術作品最具顯著性和識別性的特征,從而與涉案平面造型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構成新的美術作品。
因而,顯著性特征的使用和識別性特征的成立,是判斷二次創作的拉花是否侵犯著作權的關鍵。在“茅臺+”系列拉花的設計及商業化運用中,如果使用了茅臺酒外包裝上最具有標志性的元素,如“貴州茅臺酒”等文字,或者茅臺酒紅白藍商標圖案,或者上述文字及圖案的組合,發揮出了上述元素的識別性特征,則可能會侵犯茅臺酒廠的著作權。
因此,拉花雖小,但設計、制作、使用均須謹慎。小小的拉花凝聚著創作者智慧而靈巧的構思,更是對文化、文明與美學的傳播與傳承。尊重著作權,文創企業才能行穩致遠。(施小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