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8-18】“蕉下”等品牌在防曬產品上使用“全波段防曬”引糾紛,法院判決……
在炎炎夏日,防曬衣已成為很多人出行的必備服飾。伴隨產品的熱銷,各防曬衣品牌之間的競爭不斷加劇,也由此引發了一些知識產權爭議。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素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素湃公司)起訴深圳減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減字公司)侵犯商標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減字公司在其防曬衣等產品上使用“全波段防曬”是對商品功能的描述性正當使用,未侵犯素湃公司“全波段”注冊商標專用權,駁回了素湃公司的上訴,維持了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下稱青浦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防曬產品引發糾紛
素湃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是一家專注于開發及運用紡織新材料的服飾品牌。2019年11月7日,素湃公司經受讓獲得第36646781號“全波段”文字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獨家使用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25類童裝、服裝、外套等。
減字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旗下推出了“蕉下”等多個品牌。該公司最初的主營業務為專業防曬傘,后涉足服飾、配飾等產品線。經過市場運營,“蕉下”等品牌在市場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2022年3月,素湃公司發現減字公司在銷售的防曬衣等服裝產品上突出使用了“全波段防曬”字樣,素湃公司認為此舉涉嫌侵權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于是將減字公司起訴至青浦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00萬元。
減字公司主張,“全波段”的固有含義直接表達了商品功能,素湃公司不能排除他人使用,涉案商標屬于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識,其注冊具有排除競爭的不正當目的。同時,減字科技公司在商品和網頁上均標注了自有的“蕉下”“Beneunder”商標及制造者信息,不會造成混淆。
認定構成正當使用
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全波段”并非素湃公司臆造的詞匯,商標固有的顯著性較弱。減字公司雖然在其商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全波段防曬”字樣,但并未單獨使用“全波段”標識,而是將“全波段”與“防曬”結合使用在商品外包裝上,可見其使用“全波段”系作為“防曬”的形容詞,是客觀描述其商品特征,而非商標性使用。同時,減字公司擁有“蕉下”“Beneunder”等多件注冊商標,其在相關商品上未突出使用“全波段”字樣,反而突出使用其自有商標,并未表現出明顯的攀附故意。
據此,青浦法院認定減字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對其所經營商品特征的描述性使用,屬于正當使用行為,不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一審判決作出后,素湃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其立法基礎在于合理平衡商標權人、其他經營者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當注冊商標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或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具有描述性含義的標識時,該描述性含義或稱“第一含義”應屬于公共資源,任何人均有權使用。當商標權人賦予該標識“第二含義”從而使其能夠起到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時,社會公眾讓渡一部分利益給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得以取得商標專用權。但利益的讓渡并非沒有限度,商標權人僅有權禁止其他人在“第二含義”上使用該標志,而無權禁止他人在“第一含義”層面進行正當使用。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防曬產品相關人員已廣泛使用“全波段防曬”作為描述防曬產品功能的詞匯近20年。素湃公司同樣在產品宣傳文件中將“全波段防曬”用于介紹其防曬衣的防曬功能,而未在“全波段”處注明商標符號。可知,“全波段防曬”具備描述防曬功能的含義,素湃公司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詞匯的描述性含義。
合理平衡多方利益
該案終審判決的作出,讓不少從業者長舒了一口氣,其使用“全波段”相關字樣不一定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培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涉案商標作為固有詞匯,具有描述性作用,自身顯著性較弱。雖然素湃公司申請了商標,但不能因此阻止其他經營者合法正當使用該詞匯本身所具有的固有含義。換言之,該描述性含義或稱“第一含義”應屬于公共資源,任何人均有權使用。法院對于正當使用的主客觀條件進行了分析,具有很強的實踐指導意義:在主觀方面,使用人應當出于善意,不存在攀附的主觀故意;在客觀方面,使用行為應當合理,不得超過描述說明的必要限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喬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該案裁判思路回歸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關于正當使用的立法本意,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細致區分了作為描述性含義即“第一含義”的公共屬性和商標權人通過使用賦予標識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第二含義”的專用屬性,明確了權利人將具有描述性含義的標識注冊為商標后,不能壟斷或獨占該標識,應允許其他主體為了描述或說明其產品的特點,從而善意合理使用相關標識的審判原則。
“實踐中,個別經營主體試圖將一些顯著性不強的非臆造標識申請注冊為商標,這些標識原本屬于公共領域,只有通過使用,才能賦予其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第二含義’,并基于‘第二含義’獲得商標注冊和保護。持有此類商標的權利人需要注意區分專有權利與公共利益的界限,避免因過度維權而侵蝕公共資源。”胡喬喬提醒到。
王培彥建議相關從業者,對于一些屬于固定詞匯的商標,其顯著性本身就較弱,其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可以盡量選擇自創性詞匯,以提高商標的顯著性,進而擴大商標獲得保護的范圍。(趙振廷)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