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8-07】轉售數字藏品侵權嗎?這起案件顯示……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四川高院)就王某訴海南鏈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鏈盒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的轉售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數字藏品的轉售收益并不歸鏈盒公司所有,故購買人轉售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獲得的收入不能認為構成鏈盒公司違法所得。據此,四川高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成都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據了解,該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在判決中回應數字藏品轉售行為的法律性質,并具體釋明了數字藏品的轉售收入是否屬于侵權人違法所得的問題,受到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鑄造藏品被訴侵權
2021年12月17日,王某就《囍動態視頻版》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并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記載作品類型為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創作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均為2020年7月9日。
鏈盒公司注冊并運營數字藏品交易平臺iBox網站。2021年6月,iBox網站通過賬號“魚魚”鑄造并發售了30個《囍》數字藏品,發售價格為每個599元,發售頁面左上角有作品展示視頻。展示視頻時長為15秒,視頻中人物的造型、動作、神情及動態效果與《囍》均相同,區別在于展示視頻配樂不同、時長較短并穿插了若干人物臉部特寫畫面。30個被控侵權數字藏品頁面均標注“該作品擁有魚魚官方認證”,創作者顯示為該網站賬號“魚魚”,同時還標注有數字藏品編號、合約地址、鏈上標識、交易記錄等信息。另外,iBox網站對于在該網站內發生交易的數字藏品均會按照成交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綜合服務費。
因認為鏈盒公司鑄造、發售并轉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其對作品享有的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王某將鏈盒公司訴至成都中院,要求鏈盒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主張經濟損失等共計58萬余元。
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數字藏品的發售、轉售,既不屬于發行權所轄范圍,也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發售、轉售的交易金額,可以成為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依據。鏈盒公司未經王某許可,將涉案作品鑄造為數字藏品并通過iBox網站向公眾提供,侵犯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判決鏈盒公司向王某賠償共計6.3萬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四川高院。
認定轉售行為性質
在案件二審過程中,四川高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的轉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對于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的轉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王某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一在接受采訪時說:“在我看來,數字藏品轉售行為的性質認定存在爭議。我方傾向于此時應適當擴大現行法律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定義的解釋,即轉售行為是一種通過將自身標記為所有者的方式將數字藏品置于網絡中的行為,以區別于傳統的上傳或下載作品方式促成了作品在信息網絡中的傳播。”
鏈盒公司代理人、北京市華博金隆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晶晶表示,購買人轉售數字藏品的行為不滿足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數字藏品交易是指區塊鏈上記錄信息的變更,在購買人轉售數字藏品的過程中,購買人并未形成新的數字藏品復制件,即數字藏品自發售后,復制件的平行持有者數量沒有增加。另外,購買人不存在將涉案作品上傳至信息網絡的積極提供行為,故購買人并未侵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鏈盒公司亦不應就購買人的轉售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談及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恰當的問題,王某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戚玉卿表示,法院將iBox網站與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相關的全部可計算的違法所得認定為賠償金額,但未考慮到iBox網站因上傳被控侵權數字藏品引發用戶交易所帶來的巨大流量。該流量可轉化的經濟收益無法計算,但卻是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不可忽視的收益。總體而言,成都中院判定的賠償金額偏低。
對此,韓晶晶則表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應遵循填平原則,該案中,權利人基于侵權行為主張的損害實質上是一種預期利益損失,即權利人應得未得獲益的蓋然性推斷。實踐中,數字藏品市場價值波動較大,購買人轉售收益與鏈盒公司的侵權行為不具有任何因果關系,該部分收益既不屬于權利人實際損失,亦不屬于鏈盒公司的違法所得,因此轉售所得不應計入侵權損害賠償之中。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對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的轉售行為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沒有證據證明鏈盒公司在被控侵權數字藏品轉售中與涉案網絡用戶存在共同侵權的合意,或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故不應就網絡用戶的轉售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未舉證證明其因鏈盒公司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鏈盒公司因侵權行為獲利的具體金額。因此,四川高院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提供審判經驗借鑒
隨著數字資產的普及和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數字藏品市場同樣在快速成長,在未來有著廣闊的前景和巨大的發展空間。正因如此,數字藏品相關的鑄造、銷售、轉售等行為法律性質的認定引發了業界廣泛的探討。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阮開欣在接受采訪時介紹,四川高院的終審判決在司法實踐層面明確了數字藏品的轉售行為本身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數字藏品本質上是一種債權憑證,對于這種債權憑證的交易行為本身不涉及作品的復制、信息網絡傳播等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而僅是一種債權讓與的行為,其本身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終審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數字交易平臺侵權損害賠償的考量規則,將交易平臺首次銷售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的收入和收取的服務費作為計算侵權損害賠償的違法所得。”阮開欣指出。
“在涉及基礎民事交易行為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準確區分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和著作權法律關系是定紛止爭的關鍵所在。”上海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傅鋼表示,四川高院在從技術角度完整還原了數字藏品鑄造、交易的技術原理的基礎上,認定分布式存儲的作品在交易過程中既無作品的“下載”,也無作品的“上傳”行為進而形成新的復制件,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數字藏品的交易本身并不涉及復制和交互式傳播行為。
阮開欣指出,該判決明確了數字藏品交易過程中的著作權法律關系,對于數字藏品市場的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明確網絡用戶不會因為購買和轉售數字藏品而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減少了著作權侵權風險對數字藏品市場的負面影響。同時,數字藏品購買者的權益也能得到保障,若數字藏品屬于侵權作品,著作權人要求交易平臺將數字藏品下架,那么購買者可能遭受藏品滅失的風險。此時,藏品購買者可以要求交易平臺承擔違約責任,彌補其購買數字藏品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該判決還原了NFT(非同質化代幣)、區塊鏈等基于分布式記賬技術的法律性質,為后續案件的審判提供了借鑒意義。”傅鋼表示,目前,區塊鏈相關從業者想要通過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去中心化和人造稀缺性來主張NFT等客體獲得“準物權”待遇,而四川高院回歸分布式記賬技術的本質,認定NFT表現為區塊鏈上的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數據,本質上是一張權益憑證,NFT的交易流轉屬于債權轉讓,為后續涉及NFT的各類糾紛提供了審判借鑒。(趙振廷)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