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7-11】如何確定馳名商標認定范圍?看看米其林訴米芝蓮案
【案號】
(2016)粵03民初2951號
(2019)粵民終3026號
【裁判要旨】
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要求認定和保護兩件以上的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應根據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意圖,來確定需要認定和保護其中哪些(件)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案情簡介】
法國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下稱米其林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輪胎生產商,連續多年位列世界500強企業。米其林公司持有第12類輪胎商品上的“MICHELIN”“米其林”注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36402號、第519749號,商標有效期自2000年始,目前仍處于有效期內。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形成良好商譽。
米其林公司在使用涉案商標制售輪胎商品后,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注冊了“MICHELIN”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781371號,該商標同樣處于有效期內。之后,米其林公司出版發行《米其林(MICHELIN)指南》《米芝蓮(MICHELIN)指南》彩色小冊書,推薦米其林星級餐廳、酒店,給駕車遠行的人們提供食宿信息指南服務,以鼓勵開車遠行,提高汽車產量,從而提高其輪胎產品的市場需求量。米其林公司持有的核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冊商標經使用,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形成良好商譽。
米其林公司發現,深圳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米芝蓮公司)及其分公司在餐飲服務上使用“米芝蓮”企業字號,并使用“MICHELIN”“米芝蓮”標識從事餐飲服務。米其林公司認為米芝蓮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請求法院認定涉案商標以及核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索賠經濟損失50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米其林公司持有的3件“MICHELIN”“米其林”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較高,為應對侵權行為、維護合法權益。然而,米其林公司要求認定3件注冊商標均為馳名商標,米芝蓮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意圖為搭米其林公司所發行的《米其林(MICHELIN)指南》《米芝蓮(MICHELIN)指南》推薦餐廳良好商譽的“便車”,以獲取高額經濟利益。在該種情況下,僅需認定核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跨類禁止在餐飲服務上使用“MICHELIN”“米芝蓮”企業字號或標識,足以制止涉案侵權行為,無需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
一審判決作出后,米芝蓮公司提起上訴后撤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評析】
該案屬于馳名商標跨類禁止混淆保護的新類型、前沿性案例,涉及知名輪胎品牌“MICHELIN”“米其林”,以及米其林餐飲指南小冊書,因而倍受社會關注,頗值研討。
該案中,米其林公司指控米芝蓮公司未經其許可在餐飲服務上使用“米芝蓮”企業字號和“MICHELIN”“米芝蓮”標識,因此,米其林公司要求保護前述3件注冊商標專用權,該3件商標的商品類別分別為輪胎和印刷品,而米芝蓮公司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類別為餐飲服務,二者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因此,為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有必要在個案中認定原告要求保護的3件注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對注冊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法律基礎是建立在禁止混淆和反淡化保護的制度之上。具言之,禁止混淆是指被訴侵權人在不相同且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的注冊馳名商標,將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對二者之間的經營關系產生混淆,因此有必要認定該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以實現跨類保護;反淡化保護是指被訴侵權行為人在不相同且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他人的注冊馳名商標,將會弱化或丑化注冊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從而給商標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此時有必要認定該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從而給予跨類保護。
該案中,3件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均較高,若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以提供救濟,則需以注冊馳名商標跨類反淡化保護制度作為依據;若認定核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的 “MICHELIN”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以提供救濟,則應以注冊馳名商標跨類禁止混淆保護制度作為依據。因此,選擇何種注冊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來解決雙方糾紛,是案件審理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涉及1起案件中商標權人要求認定2件以上馳名商標,法院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應根據侵權主觀意圖確定需要保護的馳名商標,具體到該案中,則需考量米其林公司核定使用在何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需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米芝蓮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米芝蓮”企業字號,以及使用“MICHELIN”“米芝蓮”標識從事餐飲服務,對比分析可知,核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同餐飲服務關聯性較強,“MICHELIN”對應的中文普通話為米其林,中文粵語為米芝蓮。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終僅認定米其林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基于注冊馳名商標跨類禁止混淆保護制度作為依據,有效制止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判決體現了對中外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平等保護原則,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給予外商企業來我國投資的信心,促進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祝建軍 深圳知識產權法庭)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