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正在進行第五次修改,修訂草案現公開征求意見——
設立商標注冊條件專章;創新制度規制惡意注冊、禁止重復注冊;推動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時隔4年,我國商標法迎來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設計和具體法條修改中對商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回應,力求構建更高水平商標法律制度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圍繞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布的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中的諸多變化,業界展開熱烈討論。
適應發展,大幅修改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都體現了統籌推進商標法修改完善和高質量發展的時代要求。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指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意識增強,產生了龐大商標需求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我國現行商標法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進一步修改。
在此背景下,此次修改將商標法擴充為10章101條,其中,新增23條,從現有條文中拆分形成新條文6條,實質修改條文45條,基本維持現有法條內容27條,商標法體系進一步理順。
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業內突出反響之一就是“修改幅度很大”。“無論是從法律條文增加的數量,還是法律框架的變化來看,此次商標法修改都稱得上是‘大改’,體現了立法者系統完善商標法的態度。”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張偉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其中,在法律框架調整中,新增的第二章將以往散落在不同章節之中有關商標注冊條件的規定進行整合,形成系統的商標注冊條件專章,這是一項十分值得肯定的立法進步。
針對新增的第九章將商標品牌建設入法,業內討論十分熱烈。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指出,該章節的設置旨在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商標制度對品牌建設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勵各方主體積極實施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各項措施。
“這契合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時代背景。商標立法需要結合時代發展新要求,立足我國國情實際而制定。”對此,一部分專家持肯定態度。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商標與品牌是不同的概念,商標偏向于法律概念,品牌偏向于經濟學概念,此次征求意見稿將二者并列,并將有關商標品牌建設的政策寫入法律,對于“政策入法”的考量仍需慎重,會否影響立法穩定性也待進一步斟酌。
“任何一處法條的修改或新增都可能帶來多方面的影響,需要進行大量論證。這就需要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主體在征求意見階段盡可能反饋,使之更加完善。”超凡商標事業部副總經理、高級知識產權師楊靜安表示。
問題導向,糾治“頑疾”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囤積商標”“傍名牌”“蹭熱點”屢禁不止,以及程序空轉、循環注冊等問題,此次征求意見稿一一制定條款,回應社會關切,力求根除“頑疾”。
“從企業角度,我們特別關注幾個內容。首先是此次修改大大增強了規制商標惡意注冊的力度,比如惡意搶注商標被無效后的移轉制度,以及商標爭議案件裁決后的惡意反賠機制,都為權利人快速有效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新解法。但商標惡意注冊情形的界定應特別謹慎,一旦隨意擴大,就極易被濫用并導致大量誤傷。其次是此次修改顯著強化了商標使用義務,不僅要求申請人在注冊時就‘承諾使用’,還要求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提供使用證據,并且新增了禁止相同重復注冊的規定。這一系列實體和程序上的修改,有助于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注冊申請,但也應注意到,會增加企業商標注冊和使用管理的難度。”阿里巴巴集團品牌法務負責人金高平表示。
圍繞商標惡意注冊,征求意見稿通過提高罰款數額、建立強制移轉制度、明確民事賠償責任、構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等強有力的制度措施,嚴格規范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新增涉及搶注馳名商標,代理人、代表人、利害關系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移轉制度;第四十六條對被搶注商標移轉的處理作出進一步規定。此次修改增加商標移轉制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體現了商標法從授權、確權制度上更重視效率的考慮,另一方面體現了更重視對被搶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針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重復申請注冊、“接力式申請”現象。征求意見稿確立了禁止重復申請原則,對在原商品服務上惡意重復申請注冊原商標,以及在商標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請注冊等不正當行為予以規制。
“禁止重復授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授權、確權制度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重復授權不僅會導致權利沖突,且會損害在先權利和消費者利益。在商標法上,重復注冊屬于重復授權的范疇。在立法中引入禁止重復注冊原則并針對特殊情況加以限制,有利于完善我國商標注冊申請制度,既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也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實現兩者的利益平衡。”馮曉青介紹。
就商標“注而不用”的現象,征求意見稿明顯強化了商標使用義務,突出了“使用”的基礎地位。同時,在申請階段增加商標使用或者使用承諾的要求,建立商標注冊后每5年主動說明商標使用情況制度等,多管齊下以引導商標注冊申請回歸制度本源。(王晶)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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