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各地重拳打擊專利、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截至目前,共約談專利、商標代理機構7400余家,責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罰款處罰680余件,作出吊銷代理資質、停止代理業務等重處罰20件,罰沒金額3200余萬元,在行業內引起強烈反響,形成了全國范圍內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行業秩序明顯好轉。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中一些案例匯集,發布第一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集中在商標代理方面,包括代理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搶注涉新冠疫情防控、奧運熱詞等商標申請,偽造、變造公文、簽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為,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雙方委托、虛假宣傳、詆毀同行等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違法行為。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環境。也提醒廣大專利、商標申請人提高警惕,選擇信譽良好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1】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案
新冠疫情發生以來,一些申請人為了蹭熱度,搶注諸如“火神山”“雷神山”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名稱作為商標,個別商標代理機構受利益驅動,代理相關商標注冊申請,擾亂行業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9日,當事人與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定,由其代理申請注冊“火神山”“雷神山”商標。2020年2月3日,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注冊申請。
法律依據及處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8.5萬元的處罰。
【案例2】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搶注“冰墩墩”“雪容融”商標案
代理機構代理惡意搶注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相關商標,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于2019年9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冰墩墩”“雪容融”商標。2019年9月25日,裴某委托當事人申請注冊“冰墩墩”“雪容融”商標。當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代理提交了上述商標注冊申請。
法律依據及處罰: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8萬元的處罰。
【案例3】懷化市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搶注“全紅嬋、紅嬋”商標案
少數代理機構代理惡意搶注包括奧運健兒在內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接受注冊“全紅嬋、紅嬋”商標的委托代理申請。于2021年8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全紅嬋、紅嬋”商標的注冊申請。
法律依據及處罰:湖南省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1.5萬元的處罰;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
【案例4】臺州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快遞到付”案
商標代理機構以快遞郵寄商標注冊信息的形式誘使收件人到付郵資,以“快遞到付”的形式誘使收件人簽收以招攬商標代理業務,圖謀不當利益,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起,臺州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某通過收集企業注冊商標信息,制作自行設計格式的“商標終止公告”,在臺州玉環、安徽阜陽兩地通過EMS快遞到付的形式向商標注冊人郵寄,并在快遞寄件人地址上填寫北京市西城區茶馬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旁,配貨信息蓋印“商標終止文件”字樣,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誘使收件人簽收,以招攬商標代理業務。2021年10月21日至12月6日期間,共計郵寄7064件。案涉“商標終止合同”郵寄后,當事人未與相關企業簽訂過商標代理合同,無商標代理業務成交。
法律依據及處罰: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723.62元,罰款1.2萬元的處罰。給予直接責任人黃某警告,罰款5000元的處罰。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決定永久停止受理當事人商標代理業務;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案例5】江蘇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囤積商標案
商標代理機構通過注冊關聯公司,采取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等方式申請注冊商標,囤積轉讓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于2017年4月1日開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為規避商標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請注冊除商標代理服務之外商標的規定,通過授意成立或控制關聯公司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并轉讓牟利,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共申請注冊803件商標,其中包括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
法律依據及處罰: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6萬元罰款的處罰,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萬元罰款的處罰。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并予公告。
【案例6】廣州市某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惡意注冊商標案
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相同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利益,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截至2020年5月20日,當事人共代理1059件商標注冊申請,分屬于190個商標申請人,其中58個商標申請人通過在美國科羅拉多州、英國倫敦、中國香港等地登記與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名稱完全相同、地址卻分屬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當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635件商標注冊申請,其中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標數量224個。在此過程中,當事人主管人員羅某與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負責。
法律依據及處罰: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6萬元的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處罰。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的處罰,并予公告。
【案例7】上海某商標事務所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案
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偽造、變造法律公文,非法辦理商標事宜,相關機構和人員分別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上海某商標事務所主管吳某為招攬商標代理業務,利用電腦軟件,偽造、變造了《商標續展通知書》《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商標駁回通知書》等8類原商標局公文,并指派兩名業務員通過微信和騰訊QQ發給有關企業負責人,兩名業務員在發現該主管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事實后,仍接受其指派,使用上述偽造、變造的公文,先后欺騙100家企業和6名個人辦理了相關商標代理業務,并收取費用。上述偽造、變造的公文共126份,經鑒定均系偽造或變造。
法律依據及處罰: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10萬元的處罰;分別給予兩名相關業務員警告并罰款的處罰;主管吳某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以上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并予公告。
【案例8】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偽造委托人簽名案
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偽造委托人簽名的方式,非法申請注冊商標,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影響委托人利益,受到相應處罰。
基本案情:2019年8月8日,當事人在接受林某委托代理范某和錢某的商標轉讓事宜時,通過商標局網站以電子提交方式提交了商標的轉讓申請,代理將范某名下商標轉讓給錢某。后因申請時提交的轉、受讓雙方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填寫有誤,被商標局通知補正,當事人經補正于2020年8月18日再次以電子方式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其中委托人范某、錢某的簽字均非本人真實簽名,而是當事人從2019年8月8日提交的商標代理委托書上剪切、粘貼而成。
法律依據及處罰: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1萬元的處罰。
【案例9】四川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地理標志史料造假案
商標代理機構提供經過篡改的史料,代理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代理申請“關門紅梅”地理標志商標過程中,篡改南江縣志所記載的內容,并將該虛假內容用作商標注冊申請材料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申請“關門紅梅”地理標志商標所需要提交的歷史客觀存在及聲譽的證據。當事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罰: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4萬元的處罰。給予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警告,罰款2萬元的處罰。
【案例10】天津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同時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雙方委托案
在商標代理過程中,同時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雙方的商標代理委托,損害委托人利益,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天津某公司與李某屬于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同時接受上述雙方的商標代理委托,并向李某一方委托人隱瞞實情,告知其無需進行撤銷異議答辯,但仍與其簽訂撤銷異議答辯代理合同,在收集有關證據后,私自將撤銷異議答辯服務變更為商標監控服務,造成李某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導致其持有的四件商標因未答辯而被撤銷注冊。
法律依據及處罰: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2.5萬元的處罰;對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分別給予警告、罰款1.5萬元和警告、罰款1萬元的處罰。
【案例11】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的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案
商標代理機構以詆毀其他同行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受到應有處罰。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自建網站上發布含有和其他商標代理機構進行對比,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的內容。上述內容系當事人為招徠商標代理業務而自行編造發布,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和證明材料。2022年11月11日,當事人將有關內容刪除。
法律依據及處罰: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1萬元的處罰。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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